陕西:在企业、个体户等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可享受带薪年休假

陕西:在企业、个体户等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可享受带薪年休假

陕西发布全面落实带薪年休假制度鼓励错峰休假通知。

文 | 华商报大风新闻  肖琳

为全面落实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4月16日,陕西省人社厅、省总工会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全面落实带薪年休假制度鼓励错峰休假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明确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职工,享受带薪年休假。

应休未休年休假按日工资收入300%支付工资报酬

《通知》要求,按照《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等法规规定,依法保障职工休息休假权益。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以下称“用人单位”)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积极破解职工“不能休、不敢休、不愿休”问题

《通知》还提到,鼓励用人单位建立职工错峰休假制度,明确错峰休假的实施细则,依法统筹安排职工休息休假。对承担应急处置、民生保障等特殊工作任务的岗位,用人单位要提前谋划,制定错峰休假方案,精准平衡工作安排与职工休假权益。要引导职工根据个人实际,分段灵活使用年休假,推动年休假与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中小学寒暑及春秋假等有机结合,实际形成较长的“组合假期”。

《通知》要求,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畅通劳动保障咨询投诉举报渠道,将带薪年休假执行情况纳入劳动保障监察日常巡查检查范围,积极破解职工“不能休、不敢休、不愿休”的痛点难点问题。

与此同时,强化《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相关假期的政策宣传,指导用人单位建立落实婚假及奖励假、产假及奖励假、男方护理假、哺乳假、育儿假、独生子女陪护假等假期制度;在女职工怀孕、生育和哺乳期间,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特殊劳动保护。

来源:华商报大风新闻 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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