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证监局;杭州顶点财经网络传媒有限公司;责令改正措施

浙江证监局对杭州顶点财经网络传媒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

4月10日,浙江证监局发布关于对杭州顶点财经网络传媒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经查,你公司在开展证券投资顾问业务过程中,存在以下行为:一是部分客户(投资者)订立合同的身份信息与其真实身份信息不一致,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执行不到位;二是投资咨询业务留痕不完整;三是部分未登记为投资顾问人员提供投资建议;四是部分从业人员对历史业绩夸大、误导性宣传、暗示收益且缺乏风险提示;五是部分从业人员在投资者购买产品前提供投资建议。

上述行为不符合《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2号)第三条,《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66号)第七条、第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关于加强对利用“荐股软件”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监管的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66号)第四条第(四)项、第(六)项的规定。依据《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2号)第三十七条、《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66号)第三十二条、《关于加强对利用“荐股软件”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监管的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66号)第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高度重视,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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