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证监局;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责令改正措施

浙江证监局对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

4月10日,浙江证监局发布关于对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经核查,我局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公司在从业人员、经营场所等方面存在与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混同的情况,违反了《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5号)第三十六条的规定。

二、未将基金销售保有规模等纳入考核体系,违反了《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三、未对基金管理人、基金产品进行审慎调查和风险评估,未对销售的部分产品划分风险等级,违反了《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2号)第十五条的规定。

四、未建立私募基金销售利益冲突评估机制,对存在关联关系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私募基金未进行利益冲突评估,违反了《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

五、部分运营人员、客服、大客户经理未取得基金从业资格,违反了《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二款、《关于实施〈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58号)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你公司应高度重视,严格对照基金销售相关法律法规,采取有效措施落实整改,切实加强基金销售业务管理,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我局将视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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