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说保险可以避债,那么欠债人去买份保险,再去自首,几年后出来不照样还是个有钱人吗?
错,这不叫保险避债,这叫恶意转移资产
据《保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保险人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也不得限制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险金的权利。
但是,这里一定要注意,是“不得非法干预”而不是“不得干预”,什么意思呢?只有你是合法的,你的保单才不会被强制执行,否则,一切扯淡。
那么,如何界定是避债还是转移资产?
这里有一个判断标准,即你在买保险前,是否已欠债或者预知到财产即将受损,若你已确知,并在这种情况下,还企图通过买保险来保全财产,那么,这就属于恶意转移资产,反之,则不然。
举个例子,老历是一家私企的小老板,一年前买了三份人寿保险,被保险人都是自己,受益人分别是父母、孩子和老婆。一年后,老历生意失败,欠债300万,并意外身故。
请问,此处老历是否涉嫌转移资产?若债务人要求法院强制执行老历的保单以偿还债务,老历父母妻儿在老历身故后领取的保险金是否有义务替老历还债?
在这种情况下,首先要确认老历在购买保险时,是否已有迹象表明企业在经营恶化,并且这种现象已被老历察觉,并提前做出了资产转移打算。
若老历知悉这些,那么不论受益人是父母还是老婆孩子,老历身故后领取的保险金都将被法院强制执行用以还债。这种情况,就属于典型的恶意转移资产。
但若老历对此一无所知,买保险也不是为了转移资产,而是为了长远保障,那么,老历在生前买的保险,就间接地起到了避债作用。
不过,在这三份保险中,真正能起到避债作用的只有受益人为父母和孩子的那两份保险,受益人为老婆的保险,其保险金依然是要被用于偿还债务的。
这是为什么呢?
受益人不同,保险避债功能发挥不同
原来,在老历身故之前,老历所买的保险其实是老历个人的资产,但老历身故后,这些保险就变成了有继承权限的遗产,也就是保险受益人。
而随着受益人和老历关系的不同,在处理这笔保险金是否能避债免于被还债的司法处置也不一样。
根据《婚姻法》规定,夫妻个人借钱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也就是说老历欠的债,老婆也是有义务一起偿还的。所以老历身故后,老婆虽然领取了一笔保险金,但还需要以夫妻的身份帮老历偿还债务。
而根据《继承法》的规定,父母和孩子在获得老历的身故保险金后,却是没有义务替老历偿还债务的,所以,老历生前投保的这两份保险,在无意中替家庭保全了一部分资产,规避了部分债务,使得家庭在发生重大变故后还能有持续发展的资本。
总之,保险能不能避债,前提一定得是合法,不能为恶意转移资产,其次,保险受益人填写妻子还是父母孩子,保险金的处置是完全不同的,投保时一定要注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