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343万余元;贵州贵阳人民政府;原副市长刘岚;获刑10年

受贿343万余元,贵州贵阳人民政府原副市长刘岚获刑10年

2月25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政府原党组成员、副市长刘岚受贿一案,对被告人刘岚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对刘岚受贿所得及其孳息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10年至2024年,被告人刘岚利用担任贵州省卫生厅科技教育处副处长、处长,贵州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基层卫生处处长,铜仁市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贵阳市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医疗设备采购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343万余元。

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刘岚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应依法惩处。鉴于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退赃,涉案赃款赃物已全部退缴案,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被告人刘岚当庭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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