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东方2月11日公告,公司于2026年2月11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下发的《江苏证监局关于对无锡商业大厦大东方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公司对参股合伙企业的投资作为长期股权投资核算依据不充分,会计处理不审慎,且未识别出参股合伙企业会计处理不当,未充分关注到参股合伙企业底层资产经营情况对公司财务报表的影响,导致公司2022年至2024年财务报表相关财务数据披露不准确。在前述事项中,公司财务总监徐文武未能勤勉尽责,违反了《信披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根据《信披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江苏证监局决定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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