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委会;中企;外国补贴条例;深入调查;欧盟中国商会;回应

欧委会对中企启动《外国补贴条例》深入调查发布简要报告,欧盟中国商会回应

当地时间1月23日,欧盟中国商会发布关于欧委会对中企启动《外国补贴条例》深入调查发布简要报告的声明。

欧盟中国商会注意到,2026年1月23日,欧盟公报发布了依据《外国补贴条例》(FSR)对同方威视启动深入调查的简要报告。

欧盟中国商会认为,在当前全球经贸环境高度不确定、企业跨境经营合规成本显著上升的背景下,FSR的执法方式不仅影响个案处理的公正性,更将直接影响欧盟市场开放程度、规则可预期性与制度信誉。

欧盟中国商会关注欧方在FSR下的相关动向,对欧方在此次报告中披露的执法方向,包括对“补贴类别”的初步认定、对“资源可转移/交叉补贴”的推断、对公共采购投标竞争影响的判断以及FSR执法风险等表示关切。

商会重申以下核心原则:

第一,FSR的实施应始终坚持证据为本与程序审慎,克制行使自由裁量权。

FSR赋予欧委会过度的自由裁量权,选择性对有关中企采取“突袭检查”的做法的负面影响依然非常深远。商会认为,在深入调查解读,调查不应以“怀疑”或政策目标替代严格证明。欧委会基于企业所有权结构、集团内部经济与组织联系、补贴规模、价格竞争的重要性,以及“缺乏可信法律或经济因素阻止资源转移”等因素,推断企业可能将相关利益转移至欧盟内部市场的经营活动中的做法或有失公允。

补贴与竞争扭曲的认定应基于可核查的证据和严谨的经济分析,而非“有罪推定”或举证责任的不当转移。税收优惠、研发资助、产业支持工具在全球主要经济体普遍存在,判断其是否构成具有专向性的补贴、以及与欧盟市场竞争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可证明的因果关系,均需具体事实证明,不应受非经济叙事先入为主的影响。

在“交叉补贴”或“资源可转移”分析中:“可能转移”与“已经转移并造成竞争扭曲”有本质区别。企业集团内部的资金安排、成本分摊、研发协同及知识产权归属,通常受到会计准则、审计要求、税务规则与商业逻辑的严格约束。我们呼吁欧方在相关分析中坚持以真实、可验证的事实为依据,避免以推定替代证据审查。

第二,公共采购领域的“不当优势”判断应确保举证责任平衡,不应迫使企业证明“优势与任何支持完全无关”。

欧盟中国商会强调,公共采购的竞争结果取决于技术性能、可靠性、全生命周期成本、售后服务、交付能力、合规记录等多重因素。若要求企业自证其投标优势与任何潜在补贴“完全无关”,将构成不合理负担并可能抑制竞争。

我们支持以客观、可审计的方式评估投标与定价,但反对将“中标/价格优势”简单等同于“补贴导致的不当竞争”。我们期待欧方在采购相关分析中坚持实证方法,确保企业拥有充分的程序权利与合理的陈述、申辩空间。

第三,“平衡测试/补救措施”等关键环节应提供可操作标准与充分的程序保障,避免企业在信息不对称的条件下被动应对。

调查过程应确保程序正当、信息披露合理,企业可有效行使听证与申辩权。任何补救措施的讨论都必须基于充分事实查明与比例原则。

欧盟中国商会将持续关注案件进展,愿与欧方机构及各利益相关方保持沟通,推动基于事实与规则的对话,营造公平、透明、非歧视的市场环境,促进中欧经贸关系的长期稳定与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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