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中国贸易救济信息网,1月4日,巴基斯坦国家关税委员会发布第ADC70号案件的最新公告,对原产于中国的精对苯二甲酸作出反倾销肯定性初裁,初步决定对涉案产品征收临时反倾销税,其中,生产商珠海英力士化工有限公司及其出口商英力士芳烃亚洲有限公司-中国香港税率为2.63%,出口商浙江独山能源有限公司及中国其他生产商/出口商税率均为9.50%。措施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四个月。涉案产品的巴基斯坦税号为2917.3610。措施不包括仅用于巴基斯坦出口产品原料的精对苯二甲酸和涉及国外捐款援助项目及其他豁免关税项目所需的精对苯二甲酸。预计终裁将于初裁公告发布180日内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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