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毒副大队长走私大麻案二审维持原判:相关证据不能认定是出于工作目的

沈阳一禁毒大队副大队长刘某走私毒品案二审裁定出炉,辽宁高院裁定驳回刘某上诉,维持一审判决,即刘某犯走私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12月29日,刘某的辩护律师收到辽宁高院二审裁定书,随后前往看守所会见了刘某,刘某表示要继续申诉。

刘某原是沈阳市公安局于洪分局禁毒大队副大队长,因安排特情人员从境外购买大麻而被控犯走私毒品罪。沈阳中院一审认为,被告人刘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伙同他人走私毒品入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走私毒品罪。

刘某上诉称,其身为禁毒大队负责人,负有打击毒品犯罪的法定职权,依法发展特情人员,在控制下交付开展侦查,无犯罪主观故意,没有犯罪事实,没有危害结果,应改判无罪。但辽宁高院二审后并未采纳刘某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辩护意见。(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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