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印发

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印发《海南省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自2025年12月1日起施行。其中提到,商转公贷款方式包括“带押直转”和“自筹结清”两种方式。“带押直转”方式商转公贷款应在原商贷银行办理,“自筹结清”方式商转公贷款可跨行办理。商转公贷款的对象为在本省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原商贷主借人或作为共同借款人的配偶,且为原商贷所购住房的产权人。商转公贷款期限不超过公积金贷款最长规定期限,同时不超过原商贷剩余贷款期限和不动产权证书上载明的用地使用权剩余年限。

海南省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保障作用,减轻缴存人购买自住住房商业贷款的利息负担,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海南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商转公贷款),是指本省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将本人用于购买自住住房且尚未结清的本省原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原商贷),转为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

第三条 商转公贷款方式包括“带押直转”和“自筹结清”两种方式。“带押直转”方式商转公贷款应在原商贷银行办理,“自筹结清”方式商转公贷款可跨行办理。

第四条 商转公贷款承办银行为在本省已开展公积金贷款业务并签订商转公贷款业务合作协议的受委托贷款银行。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海南省行政区域内商转公贷款的申请、审批、担保、发放、回收、贷后等管理工作。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六条 商转公贷款的对象为在本省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原商贷主借人或作为共同借款人的配偶,且为原商贷所购住房的产权人。

第七条 借款人申请商转公贷款时,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符合本省公积金贷款政策规定的贷款基本条件。

(二)原商贷已还款12个月(含)以上,且近12个月(含)连续正常还款,无贷款逾期记录。

(三)原商贷所购住房在本省已经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且权属明晰。除向原商贷银行设定抵押外,未设定其他抵押、居住权登记事项;不存在司法查封、冻结等权利限制情形。

(四)原商贷银行同意提前全部结清原商贷余额。

第八条 借款人申请“带押直转”办理商转公贷款时,除满足第七条申请条件外,还需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主借人在本省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24个月(含)以上。

(二)原商贷所购住房是家庭名下(含未成年子女)本省唯一住房或在全国首次使用公积金贷款。

第九条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贷款:

(一)原商贷借款人已离异,经法院判决或裁定或离婚协议中明确其房屋产权归属已不在商转公贷款借款人名下的;

(二)存在采用欺瞒手段,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情形的;

(三)原商贷已办理组合贷款的;

(四)其他可能影响商转公贷款安全的情形。

第三章 贷款程序和材料

第十条 商转公贷款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带押直转”方式。商转公贷款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审批通过后,借款人办理对应房产第二顺位抵押登记,贷款资金直接划转到原商贷银行指定账户,专项用于偿还原商贷。

1.贷款申请。借款人征得原商贷银行同意提前结清商业贷款后,向原商贷银行发起商转公贷款申请并提交贷款申请材料。

2.贷款受理审核。贷款银行人员受理贷款申请及相关材料,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提交公积金中心审批,不符合条件的告知原因并予以退回。

3.签订借款合同并落实抵押。贷款审批通过后,受委托贷款银行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办理房产第二顺位抵押登记。

4.发放公积金贷款。公积金中心将贷款资金划转到原商贷银行指定还款账户。

5.偿还原商贷。银行收到贷款资金2个工作日内结清原商贷。实际结清中所需资金与贷款资金的差额,借款人应在结清前补足。

6.注销原抵押权登记。在结清原商贷后5个工作日内,原商贷银行办结房产第一顺位抵押权注销手续。

(二)“自筹结清”方式。商转公贷款经公积金中心审批通过后,借款人须自筹资金先结清原商贷,注销原商贷房产抵押登记,并重新办理对应房产抵押登记,贷款资金划转到借款人个人账户。

1.贷款申请。借款人征得原商贷银行同意提前结清商业贷款后,向具备商转公贷款业务资格的受委托贷款银行发起商转公贷款申请并提交贷款申请材料。

2.贷款审核。贷款银行人员受理贷款申请及相关材料,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提交公积金中心审批,不符合条件的告知原因并予以退回。

3.结清原商贷并注销原商贷房产抵押。贷款审批通过后,借款人于30个工作日内完成原商贷结清和房产抵押注销登记。

4.签订借款合同并落实抵押。受委托贷款银行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重新办理房产抵押登记。

5.发放公积金贷款。公积金中心将贷款资金直接划转到借款人个人借记卡账户。

第十一条 申请商转公贷款需提供下列材料:

(一)借款人及配偶(含共同借款人及配偶)有效身份证件、婚姻状况证明、个人信用报告;

(二)原商贷所购住房的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购房合同(协议)、全款增值税发票;

(三)原商贷的借款合同、近一年银行还款明细单;

(四)原商贷银行出具的《银行同意商转公贷款意见书》;

(五)办理公积金贷款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四章 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十二条 商转公贷款额度按下述四款规定核定的最低值确定额度:

(一)不高于本省公积金贷款最高贷款基准额度;

(二)不高于原商贷剩余本金;

(三)不高于按还贷能力和贷款公式计算的贷款额度;

(四)不高于所购住房房屋价格的60%;

第十三条 商转公贷款期限不超过公积金贷款最长规定期限,同时不超过原商贷剩余贷款期限和不动产权证书上载明的用地使用权剩余年限。

第十四条 商转公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

第五章 资金控制和风险管理

第十五条 商转公贷款实行与住房公积金资金个贷率联动。当个贷率达到95%时,商转公贷款启动按月限额和轮候机制,每月受理限额为5亿元。当综合个贷率(含贴息贷款)达到110%时,暂停受理商转公贷款。本办法实施过程中,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可根据资金流动性风险情况及时采取防控措施。

第十六条 商转公贷款受委托贷款银行应在本行开设专用还款账户,用于接收和划转、结算商转公贷款资金。该账户不存在被冻结、查封等限制使用的风险,并在公积金信息系统进行登记。

第十七条 受委托贷款银行海南省级分行或总行与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完成签订商转公贷款业务合作协议前,商业贷款银行分支机构不得开展商转公贷款业务。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海南省公积金贷款有关规定执行。如遇政策调整,按最新政策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5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原《海南省个人商业性住房按揭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琼公积金贷〔2019〕2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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