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部门:调整《向特定国家(地区)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目录》《特定国家(地区)目录》

商务部等五部门公告,为进一步做好易制毒化学品出口管理工作,根据《向特定国家(地区)出口易制毒化学品暂行管理规定》,商务部、公安部、应急管理部、海关总署和国家药监局决定对《向特定国家(地区)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目录》《特定国家(地区)目录》进行调整,将美国、墨西哥、加拿大增列入《特定国家(地区)目录》,并单独增列针对上述3个国家的13种易制毒化学品。

现将调整后的《向特定国家(地区)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目录》和《特定国家(地区)目录》予以公布。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向美国、墨西哥、加拿大出口附件1第一部分所列化学品的,应按照《向特定国家(地区)出口易制毒化学品暂行管理规定》申请许可,向其他国家(地区)出口无需申请许可。

附件:1.向特定国家(地区)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目录.pdf

           2.特定国家(地区)目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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