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信部征求意见:对2016年及以后建成的合法合规钢铁冶炼设备,退出产能数量按照《产能核算表》进行核定

10月24日消息,工业和信息化部对《钢铁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工信部原〔2021〕46号)进行了修订,研究形成了《钢铁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意见稿指出,对2016年及以后建成的合法合规冶炼设备,退出产能数量按照《产能核算表》进行核定。对国务院清单内的钢铁行业冶炼设备,退出产能数量以国务院清单内产能数量进行核定。对于国务院清单内冶炼设备和产能未一一对应的,相关冶炼设备按照《产能核算表》折算产能比例分配国务院清单内产能;2024年8月23日之前已经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中央企业)门户网站公告产能置换方案及产能分配清单的,以公告情况为准。置换建设的冶炼设备产能数量按照《产能核算表》进行核定。企业建设脱磷转炉须履行产能置换手续。以下情形须“一事一议”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一)核定非高炉炼铁设备产能数量;

(二)建设提钒转炉的可行性及设备产能数量;

(三)核定回转窑-矿热炉(RKEF)设备产能数量;

(四)采用电渣重熔、真空自耗、真空感应等特殊冶炼工艺,生产多品种、小批量、技术含量高等特点高端特殊钢的电炉炼钢项目的可行性及设备产能数量;

(五)其他非常规冶炼设备的可行性及设备产能数量。

附件:1.钢铁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2.征求意见反馈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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