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部门就《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关系法》,预防洗钱、恐怖融资及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扩散融资活动,规范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做好反洗钱国际评估工作,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外交部、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起草了《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管理办法》共五章三十一条,分别为总则、名单与执行、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义务、法律责任和附则。主要内容如下:

(一)总则。

总则部分明确了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的立法目的和法律依据,应采取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的三类名单和措施的具体内容,明确规定采取措施前不得事先通知名单所列对象,明确应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并履行保密义务,同时规定依法采取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的单位和个人受法律保护。

(二)名单与执行。

本章明确了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外交部、中国人民银行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名单认定、发布及除名等工作;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有关特定非金融机构主管部门依法对金融机构、特定非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义务的情况开展监督管理和指导;国家有关机关开展相关宣传教育活动。同时,《管理办法》明确了针对不同类型名单申请复核或除名的具体程序,以及申请使用被限制的资金、资产的相关规定。

(三)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义务。

本章规定金融机构应当做好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制度建设与风险管理,及时获取名单,对客户及其交易对象进行核查,核查确认后应当立即采取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并向有关部门报告;明确金融机构可以就客户及其交易对象是否属于名单所列对象向名单发布机关申请协助核实。同时,明确规定应当立即解除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的相关情形、对金融机构采取措施有异议的处理程序、采取措施期间应收款项等要求,以及特定非金融机构参照执行的要求。

(四)法律责任。

本章明确负有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职责的部门工作人员、金融机构、特定非金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

(五)附则。

附则部分明确《管理办法》所称的任何单位和个人的适用范围、资金资产的具体范围、基本开支的含义等,同时明确解释权及施行日期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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