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改委就《信用修复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9月1日消息,国家发改委向社会公开征求《信用修复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其中提出,失信信息按照失信严重程度实行分类管理,原则上划分为“轻微、一般、严重”三类,按照过罚相当原则,分别设置不同的公示期限。最短公示期届满后,信用主体方可按规定申请信用修复;最长公示期届满且信用主体纠正失信行为、完全履行相关义务后,相关信息自动停止公示。公示期限自失信信息公示之日起开始计算。

附件:信用修复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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