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44期 编号:HDFYZYJJ2017244
单位|恒都综合法律及争议解决事业部
作者|反垄断及国家安全审查专业组 赵彦雯
编者|恒都微信运营团队
近日,中国化工集团收购瑞士先正达公司案件审批进度捷报频传。自2016年2月中国化工集团宣布以430亿美元要约收购先正达公司,因交易额巨大、涉及地域广泛,案件受到多国部门审查和监管。仅在美国,收购协议就面临了国家安全审查和反垄断审查的双重审查。
虽然过程艰辛但好在结果喜人。2016年8月交易通过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CFIUS)审查,2017年4月4日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等反垄断审查机构决定放行。
多数国家为维护经济安全和市场经济秩序,都制定了安全审查和反垄断控制制度。由于中国化工收购对象先正达的企业规模和业务体量庞大,这笔收购交易需要通过先正达公司产品覆盖区域内约20个司法管辖区的反垄断和安全审查。如上文所述,美国对本案件审查的管辖权,就是因为先正达在美销售产品并设有研发和生产设施。
美国对外资收购的监管包括以下几类:
1、对所有收购活动的反垄断审查监管,由美反垄断机构组织实施;
2、对收购上市公司的监管,由美国证券委员会进行审查;
3、对外资收购美国公司的国家安全审查监管;
4、对重点行业根据专门的并购立法进行的审查。
下文以中国化工收购先正达案件为参照,简述美国外资并购的反垄断审查制度。
反垄断审查法律渊源
美国的反垄断审查主要依据《谢尔曼法》、《克莱顿法》、《Hart-Scott-Rodino Antitrust Improvements Act Of 1976》(简称“HSR法”)、《联邦贸易委员会法》以及《反垄断民事程序》等法律规定实施。其中“HSR法”对大型并购案件的反垄断审查进行程序性规定。此外,《联邦贸易委员会法》、《反垄断民事程序》的相关条款还规定了主管机构可对并购案件的启动强制调查。
主管机构
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司法部反垄断局依法履行反垄断调查的职责。
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Federal Trade Commission, FTC)
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简称“FTC”。成立于1914,是隶属美国国会的行政执法机构。机构主要职能是消除和防止商贸领域不正当竞争行为、反垄断及促进消费者权益保护。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依法对全国范围内的反垄断及消费者保护事务具有行政管辖权。FTC不具有司法权,不处理垄断犯罪案件。
美国司法部反垄断局
美国司法部反垄断局,是隶属于司法部的一个办事机构,局长由司法部部长助理担任。反垄断局的审查职能体现在对违反反垄断法的行为提起诉讼,以此来规制不正当竞争、垄断违法犯罪行为、消除不利影响和警示公众。反垄断局的使命是促进经济竞争、维护公平有序的竞争秩序,不具有消费者保护的职能。
审查对象
根据HSR法规定,达到特定门槛的资产、股票并购案,应提前向主管机关进行申报,并在规定的等待期结束后,才能进行并购。具体地,符合下述情况的投资案,当事人必须在并购完成前提交FTC审批:
1)并购交易额>2.537亿美元的;
2)2.537亿美元≥交易额≥6340万美元的情况下,若一方当事人年净销售/总资产>1270万美元,且另一方销售额/总资产>1.269亿美元的,也需要提交调查申请。
低于6340万美元的交易则不在HSR审批范围内。
审批流程
FTC对外资并购的反垄断审查分为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初始审批。在申请人提交完毕审批资料后,美政府需在30天的等待期内作出是否需要调查的决定。决定不调查的并购案可能会在等待期届满前提前通过审批。
第二阶段:决定对并购调查的,美政府可能会要求补充额外的信息和资料,并延长等待期限,即所谓的“二次要求”期间。审批机构将根据补充材料对并购计划进一步审查,并在提交完所有材料后30日内作出是否阻止交易的决定。
借助FTC对中国化工收购先正达案件反垄断审查的进展情况,可直观理解该审查流程。
正如中国化工本次并购案在美受到了CFIUS 、FTC双重审查,反垄断与国家安全审查是两道不可避免的障碍。此外涉及到关键行业、技术又可能会面临更多审查。在各国政府对外资并购的审查监管要求日趋严格、审查程序具有多重性和交叠性的复杂背景下,法律工作者在处理具体问题应当做到系统、前瞻的判断,同时也应当注意与处理同一并购案的其他专业团队保持协调同步,共同规划整体联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