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材料第一大股东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东方材料第一大股东江苏特丽亮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无锡鸿晟鼎融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近日收到安徽证监局出具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据人民财讯消息,东方材料(603110)第一大股东江苏特丽亮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无锡鸿晟鼎融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近日收到安徽证监局出具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因在相关权益变动报告书中披露的关于未来12个月内持股计划不一致,二者被采取责令改正及监管谈话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来源:人民财讯 查看原文

广告等商务合作,请点击这里

本文为转载内容,授权事宜请联系原著作权人。

打开界面新闻APP,查看原文
界面新闻
打开界面新闻,查看更多专业报道

热门评论

打开APP,查看全部评论,抢神评席位

热门推荐

    下载界面APP 订阅更多品牌栏目
      界面新闻
      界面新闻
      只服务于独立思考的人群
      打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