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方山:一场延续十余年的土地使用权纠纷尘埃落定

一审后,王泽明与方山县自然资源局对判决不服,双方上诉至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年3月,终审维持原判。

文 | 赵鑫原

近日,一起跨越十余年的“土地使用权恩怨”终有了结。据裁判文书网公布的判决书显示,负责人为王泽明的山西省方山县供销加油站(下称“加油站”)需对违法占用山西水亿方房地产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下称“水亿方”)受让土地内的加油站搬迁并拆除违法建筑设施。同时,方山县自然资源局对水亿方请求方山县供销加油站搬迁并拆除违法建筑设施承担连带责任。

早在2011年,水亿方与山西省方山县自然资源局就坐落在方山县峪口镇峪口村470余亩土地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方山县人民政府就该出让地块为水亿方公司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证》。此后,水亿方公司依法办理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建设用地批准书》等法律手续。

水亿方出庭有关负责人表示:“该出让地块是方山县国土局以净地价格条件出让给水亿方公司的,水亿方公司就应该享有该地块是净地的权利。可事实上,水亿方公司依法摘牌后,方山县国土局交付水亿方公司的该出让地块并不是净地。”

据了解,该地块上不但埋有霍州煤电地下管网、检查井若干,管理房一处。还有散落的村民违法建设房屋数间。此外,该地块上还有自称有土地使用证的加油站一座,即王泽明为主要负责人的加油站。

“我们多次向方山县人民政府及相关政府部门反映该加油站违法占用水亿方公司土地的问题,但至今并没有回复和解决,加油站仍在使用该地块。”水亿方出庭有关负责人说,事实上,无论是方山县国土局,还是加油站均没有给水亿方公司一个合理的说法和解决方案。

对此,方山县自然资源局委托代理人在庭审时表示,竞买前,他们按规定发布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文件,其中挂牌出让须知中对出让主体、挂牌出让遵循的原则、出让地块的基本情况及规划指标要求、竞买资格、成交价款及交易有关税费、违约责任等进行了明确,水亿方并未提出异议。

此外,2011年5月方山县挂牌出让须知中明确:“该宗地按现状出让,宗地范围内的各种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着物、电力线、通信线、地下隐藏物、地下管网等的清除以及由此产生的各项费用均由受让人自行负责;涉及的各种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着物的购买或转让由竞得人与所有权人协商解决。”

2011年6月,水亿方提交了《竞买申请书》,申请中明确“经认真阅读挂牌出让文件,我方完全接受并愿意遵守你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文件中的规定和要求,对所有文件均无异议”。2011年6月,水亿方与其签署了《成交确认书》,成交总价4356万元。

“案涉土地上的建筑为合法建筑。”加油站负责人王泽明则在应诉时声称,他系该土地的合法使用权人,水亿方无权请求其拆除案涉土地上的建筑物。

据庭审资料显示,王泽明的三位亲属分别于1997年1月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于2002年9月取得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于2002年11月取得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

王泽明认为:“水亿方起诉状中提到的涉案土地的权属证书取得时间为2011年,根据我国《民法典》物权编确定的‘在先物权优先原则’,水亿方不得向在先物权的我主张任何权利。故,我是案涉土地的合法使用权人。”

山西省吕梁市方山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书扫描件。(图片来源:裁判文书网)

三方各执一词。2024年9月,经过审理,山西省吕梁市方山县人民法院一审后作出判决,加油站需60日内进行搬迁并拆除违法建筑设施。方山县自然资源局对加油站搬迁并拆除违法建筑设施承担连带责任。

一审后,王泽明与方山县自然资源局对判决不服,双方上诉至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年3月,终审维持原判。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书扫描件。(图片来源: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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