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身符”OR“终身包袱”?

无固定期限合同即不是劳动者的“护身符”也不是企业的“终身包袱”。不论是老板、HR、还是普通劳动者都想站在各自立场上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这是无可厚非的。

我的朋友Ada是一家房地产公司的HR经理,公司下属楼盘有一名会计第二份劳动合同下个月就要到期了,再续签的话就要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了。而这个楼盘预计1年后就可以卖完交楼,这个岗位也会随之撤掉,因此公司希望跟她续签一份为期1年的劳动合同。该员工坚持要续签无固定期合同,否则就要离职,但公司短期内又找不到人可以接替她的工作。她请我帮忙咨询专业人士,看看应该怎么办?就此我咨询了无忧精英网的资深人力资源专家Jack。

Jack给出他的看法如下 :应该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理由如下:

1、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没有任何法律风险。

2、签订一年期劳动合同有法律风险。可参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

3、签固定劳动合同与无固定劳动合同其实没有太大的差别,签固定期限合同反而更好,对公司更有利。就此jack进一步做了如下分析。

(1)签订一年期劳动合同。首先,你要说服她签订一年期劳动合同,你必须得给她好处,就是要给她涨工资,否则她凭什么签。如果一年以后,到期你不再续签。你同样要支付补偿金,每工作一年支付一个月。你在算补偿金时,是以解除合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准,所以你给她涨的工资都算进去了,你算算成本有多大。这还不是问题的关键,如果她前两次合同签的时间不长,她心气不顺,有可能在关键时刻甩手走人,让你手忙脚乱。给公司制造麻烦,让公司的工作陷于被动之中,到时你想临时找人也不是那么容易的。如果房子一年卖不完,需要一年零几个月,你怎么办,再签一个几个月的合同。问题是你怎么能预测到底是需要几个月呢。如果房子9个月就卖完了,你怎么办,是继续开3个月工资,还是提前解除合同。如果这样做,实在不合算!

(2)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如果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顺理成章,她也很高兴,你也不用给他涨工资,可以节约成本。可为什么那么多用人单位不愿意与劳动者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呢。这实际上是陷入了一个误区,认为无固定期限合同不容易解除,或者是解除时要付出更大的成本,就是要给劳动者多算补偿金,其实这是一个误会。其实,在劳动合同法中,关于合同的解除,有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合同是一样的,没有任何区别。无固定期限合同决不是铁饭碗。回到Ada公司的这件事中,如果第二年,楼卖完了,会计岗位不存在了,公司以情势变更为由与她解除合同,补偿金与签订一年期合同是一样的。楼买完了,解除合同的决不只一个会计,其他销售、客服等可能要解除一大批。这时,公司可以经济性裁员为由与她解除合同,补偿金也是一样的,且没有任何法律风险。

4、如果双方谈不拢,公司直接将会计开掉,那就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公司要支付赔偿金,赔偿金是补偿金的两倍,那损失就大了。其实,在签第三次合同时,公司是没有选择权的,选择权在劳动者手里。还是老老实实的签无固定期限合同吧,按法律规定办事,踏实、靠谱。

最后JACK说:无固定期限合同即不是劳动者的“护身符”也不是企业的“终身包袱”。不论是老板、HR、还是普通劳动者都想站在各自立场上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这是无可厚非的,不过这都是基于自己懂法知法的基础上,所以大家很有必要通过各种渠道学习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相关知识,在这里我推荐无忧精英网给大家,无忧精英网致力于为精英们提供各项学习内容,助力精英职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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