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3日晚,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关于进一步优化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住房套数认定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昆明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首套住房、二套住房认定标准进行优化,进一步放宽认定标准。
《通知》明确,自7月24日起,在昆明市购房所在县(市)、区无住房,以及在全国范围内使用过住房公积金且已结清贷款的,均可认定为首套房。

具体来看,首套住房认定标准变更为:缴存人家庭(包括购房人及配偶,共有人及配偶,下同)在昆明市购房所在县(市)、区无住房,在全国范围内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贷款或使用过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且已结清贷款的。
二套住房认定标准变更为:缴存人家庭在昆明市购房所在县(市)、区有一套住房,在全国范围内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贷款或使用过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且已结清贷款的。
同时,《通知》还对住房套数认定范围和异地缴存人家庭住房套数认定进行了优化调整。明确缴存人家庭(包括购房人及配偶,共有人及配偶)购买昆明市五华、盘龙、官渡、西山、呈贡五区及三个开发、度假区范围内住房的,其住房套数认定范围从“主城区”调整为“购房所在区”;针对异地缴存人家庭,仅须查询缴存人家庭昆明市购房所在县(市)区的住房套数,不再查询缴存地住房套数。

对于不符合认定标准,不予以受理贷款申请的情形,也有了明确的规定。即缴存人家庭在昆明市购房所在县(市)区有两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人家庭在全国范围内使用过两次及以上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缴存人家庭在全国范围内有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针对商转组贷款或商转公贷款住房套数认定方面,《通知》明确提出除遵循上述第三条中的基本住房套数认定标准外,还须综合考虑购房时间的先后顺序。
购房时间在前的,认定为首套住房;购房时间在后的,认定为二套住房(备注:新建商品房购房时间以备案登记时间为准,二手房购房时间以不动产登记时间为准)。
本次政策调整自2025年7月24日起执行。2025年7月24日前已受理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按调整前政策执行。
缴存人家庭可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查询昆明市购房所在县(市)、区住房套数,住房公积金中心根据不动产登记部门出具的查询结果认定缴存人家庭名下住房套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