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海韵集团原董事长陈宪清等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二审宣判

7月15日,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上诉单位三亚海韵集团有限公司、陵水海韵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及上诉人陈宪清等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二审宣判。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三亚海韵集团有限公司、陵水海韵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陈宪清纠集他人形成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在经营管理公司及项目开发过程中,为非作恶,欺压群众,实施了组织卖淫、介绍卖淫、故意伤害、寻衅滋事、开设赌场、挪用资金、虚假诉讼、强迫交易、合同诈骗、非法占用农用地等违法犯罪行为,严重破坏当地的社会秩序和生活秩序,已构成恶势力犯罪集团。陈宪清在该集团中起组织、领导、策划、指挥作用,系首要分子,应对该集团所犯全部罪行承担刑事责任;同时,陈宪清是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法应承担单位犯罪相应的刑事责任。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维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上诉单位三亚海韵集团有限公司、陵水海韵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分别判处相应罚金,对上诉人陈宪清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判决;对其他上诉人和原审被告人依据各自的犯罪情节分别改判或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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