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都市时报全媒体记者 郑荣行
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公告,对《昆明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修订,新拟定的《昆明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共9章53条,旨在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多渠道解决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目前正公开征求社会意见。
放宽准入条件 取消财产及工商注册资本限制
户籍限制松绑,取消原办法中“非当地户籍外来务工人员、大中专院校毕业生需在本地工作满1年(含)以上并缴纳社保”的限制,在五华区、盘龙区、官渡区、西山区、呈贡区和高新区、经开区、度假区(以下简称“主城八区”)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非当地户籍人员除需取得居住证明外,其他准入条件与本地户籍一致。

将收入标准调整为“家庭人均月收入不超过云南省一类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3倍”,同时取消财产及工商注册资本限制,申请人需在本市未享受其他住房保障政策方可申请。
完善保障方式 2人户租赁补贴增至550元/月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行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两种方式,以实物配租为主,租赁补贴为辅。扩大补贴覆盖范围,首次将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纳入租赁补贴范围,将原城镇低保家庭扩大到城市低保家庭;同步将主城八区租赁补贴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标准从12平方米提高到25平方米,补贴金额显著增加,无房户1人户每月补贴从144元增至300元,2人户从264元增至550元。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未达到保障标准的,按现住房建筑面积与保障面积标准的差额计算租赁补贴。
同时,调整分配模式,主城八区实物配租申请家庭数大于房源数时,原则上摇号配租,小于房源数时实行常态化分配。明确优先配租对象,将年满18周岁的孤儿、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散居困难归侨侨眷、脱贫户等纳入优先配租范围,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和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可在当批次第一轮选房配租。
打开换房通道 租赁合同期限内允许换房1次
承租期间,若因行动不便等客观原因需调换房屋,承租人可向项目产权(管理)单位申请调换本项目空置住房,租赁合同期限内允许换房1次。
从“以人为本”的角度出发,设置了租赁过渡期。对被取消低保资格但仍属低收入家庭的承租人,给予不超过3年租赁过渡期,过渡期内按分级定租标准核算租金,期满后按公租房标准执行。

承租人可继续租住所承租住房,租金标准按照昆明市分级定租相关规定核算,过渡期满后,严格按照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执行;因收入不再符合保障条件,但承租人确无其他住房可迁入的,搬迁腾退期满,可允许其继续承租,并按照市场租金标准计收租金。
新增物品处置规定。首次提出承租人需指定物品处置人,明确承租人可在签订租赁合同时指定物品处置人,承租人死亡或无法联系且无其他共同承租人的,项目所在地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项目产权(管理)单位应通知指定物品处置人,处理遗留在公共租赁住房内的物品,以解决部分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未按程序退房并将个人物品遗留在公共租赁住房,致房屋被占用的问题。
※新闻延展
市民:希望新规尽快落地
针对《昆明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修订的公告,记者采访了昆明多位有住房需求的市民。
“作为一名在昆明打拼的外地人,一直为住房问题发愁,这份公告,真的给我带来了极大的希望。”市民李女士表示,本次《昆明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修订放宽了准入条件,惠及更多的群体。以前非本地户籍申请公租房,得在本地工作满1年以上还得缴纳社保,这让初来乍到的李女士望而却步。现在取消了这个限制,只要有居住证明,其他准入条件和本地户籍一样,简直太人性化了。
市民张先生也表示:“收入标准调整为家庭人均月收入不超过云南省一类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3倍,还取消财产及工商注册资本限制,这让更多像我这样收入不高,但有一点小积蓄或者有创业想法的人看到了希望。而且把民政部门认定的年满18周岁的孤儿、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散居困难归侨侨眷、脱贫户等纳入优先配租范围,这极大体现了对特殊群体的关怀。”
有住房需求的市民们纷纷表示:“这次《昆明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修订,真的是想群众之所想,急群众之所急,希望能尽快实施,让更多有住房需求的人能早日实现住有所居的梦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