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面丨大学生因室友电动车电池燃爆被烧伤,民事诉前调解未成

眼下伤者的诉求是希望所有的医疗费用得到解决。

2024年7月9日清晨,湖北武汉,火灾发生现场监控视频截图。知情人士称,小李于2024年被刑拘,至今一直呆在看守所。(视频由受访者提供)

界面新闻记者 | 蔡星卓

界面新闻编辑 | 刘海川

​​2024年7月,因室友电动自行车锂电池燃爆,武汉城市学院大三学生杜均浩全身90%烧伤。近日,此事件有了新进展。

杜均浩父亲杜保兵告诉界面新闻,事发后,除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对室友小李(化名)提起的刑事诉讼外,杜均浩一家以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为由,对室友小李、电动自行车租赁商,以及房东、二房东和三房东等人提起民事诉讼。

据红星新闻此前报道该案民事诉前调解原本于2025年3月份在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开庭,后延期至2025年4月11日。2025年4月16日,杜保兵告诉界面新闻,此案民事诉前调解未达成一致,开庭时间未知。

全身90%烧伤,已花费近300万元治疗费

杜均浩的室友小李,是其同学。杜均浩告诉界面新闻,因都在学校附近打工,两人一起在武汉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先锋村合租了一个自建房房间。红星新闻报道称,2024年7月8日晚,室友小李将电动自行车电池拆下后提到房间充电,7月9日清晨6时许,电池发生燃爆,引发火灾。

其父杜保兵向界面新闻展示了两段走廊中的监控录像,其中一段23秒的视频内容是2024年7月8日晚、室友小李提着电动自行车电池走回房间的画面。另一段视频有2分50秒,内容是2024年7月9日清晨火灾发生时的画面,火灾产生的烟雾数次遮挡住摄像头的视线。

杜保兵提供的一份武汉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消防救援大队2024年8月8日出具的《火灾事故认定书》显示,起火时间为2024年7月9日6时01分左右,起火点位于房间东北侧木柜东南角上方锂电池处。起火原因综合认定为锂电池充电过程中发生热失控,引燃周边可燃物,引发火灾。此次火灾过火面积约20平方米,受伤1人,直接财产损失超2.7万元。

最终,火灾导致杜均浩体表90%及以上的烧伤、血容量不足性休克、呼吸道烧伤。2024年7月9日10时,武汉市第三医院曾下达病危通知书。

杜保兵表示,目前,杜均浩处于康复阶段,终日呆在医院。截至2025年4月,杜均浩共计花费约280万元治疗费,除此之外,还有每月一两千元的药费、一次上千元的洗澡费用等。杜保兵说,因涉及第三方责任,这些费用均无法通过医保报销。

杜保兵回忆,事发后,小李家曾给杜均浩1万元,另有疑似大房东的人给了2万元,二房东、三房东等人均未露过面。杜保兵表示,后续等待杜均浩的松解手术和植皮手术等,预估还要花费至少200万元,此前靠众筹获得的300多万元已不足以支撑后续治疗。目前,杜均浩在学校的学籍被保留,据杜保兵估计,距离杜均浩可以正常回到学校上课可能还要等待至少1年的时间。

杜均浩父亲杜保兵告诉界面新闻,武汉东湖高新区检察院以过失致人重伤(一级)对小李提起了公诉。刑事诉讼部分已于2025年4月2日第一次开庭,未当庭宣判。关于本事件的民事诉讼部分,杜保兵介绍,其民事诉讼有6方被告,除了小李、3位房东、电动自行车出租车行,还有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管理委员会。“眼下,我们的诉求就是希望所有的医疗费用得到解决。”

2025年4月17日,杜均浩向界面新闻表示:“事情已经发生了,我(对小李)也没有那么恨。但是,我的家里人因此为我受了很多苦,我可能很难原谅他。”对于案件细节,他表示暂时不方便透露。

充电锂电池在室内充电引发火灾,谁应负主要责任?

回顾此前电动自行车在室内充电引发火灾的相关案例,根据案情不同,判决也有所差异。比如,2021年9月20日凌晨,北京市通州区某小区租户将电动自行车电池带入室内充电引发火灾,致楼上5人死亡。2022年6月15日,据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通报,北京通州电动自行车失火案一审宣判,以失火罪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6年。同样在2021年,河南漯河男子将电动车的电瓶卸下拿回家充电,电瓶充电过程中起火,但未造成严重后果,最终该男子被罚款300元。

北京和颐律师事务所主任赵军律师告诉界面新闻,针对此事件,从法律层面,需要对责任有一个分摊,主要涉及:加害者小李;电池生产商和电动自行车租赁商;房东及转租的二房东、三房东。

三者之中,谁的责任更大?赵军认为,他理解主要的责任方应当是杜均浩的室友小李。“即便电池有问题,如果他不将其拿到室内充电,这场火灾可能就不会发生,因为室外电动车专用的充电设备和室内普通的充电设施差别很大。特别是室内空间狭小,逃生、救援面临的困难更大,发生火灾的后果往往比室外更严重。”

武汉市人民政府2014年发布的《武汉市消防管理规定》第19条规定居民住宅区应当按照消防管理相关规定划定设置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另外,公安部2017年发布的《关于规范电动车停放充电加强火灾防范的通告》提到严禁在建筑内的共用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处等公共区域停放电动车或者为电动车充电。

具体而言,赵军认为,小李因未遵守安全规范将电池带入室内充电,过失致人重伤,涉嫌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根据《刑法》第235条,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另外,小李因过失导致室友人身损害,需履行医疗费、残疾赔偿金、后续治疗费、财物损失等​​主要的赔偿义务。”

北京市汉鼎律师事务所律师曾薪燚也告诉界面新闻,在他看来,现行法律上限制、禁止电瓶入户充电,是因为市场上存在大量质量不合格的电瓶,这些质量参差不齐的电瓶加上不规范的使用方式很有可能造成安全隐患。“若行为人明知电瓶质量有问题而选择入户充电,其对不合格电瓶充电产生的危险具有主观认识,但自认为可以避免危险,此种情况下属‘过于自信的过失’,造成其他人重伤或死亡的情形下,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而对于电池生产商、电动自行车租赁商,赵军表示,如果电池存在质量问题,电池的生产商、电动自行车的销售商也需要承担一定责任。“根据《民法典》第1202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另据《民法典》第1203条​​,被侵权人可向生产者或销售者索赔。还有,根据《民法典》第1207条​​,明知产品有缺陷仍生产、销售,或未及时采取召回等措施造成他人死亡或健康严重损害的,需承担惩罚性赔偿。”

另外,赵军说,如果租赁的房屋存在消防安全隐患,而房东未尽到合理的安全注意义务,其也需要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根据《民法典》第708条​​的规定,出租人应按约定交付租赁物,并在租赁期内保持房屋符合约定用途(如结构安全、水电设施正常等)。也就是说,出租人要保证房屋适合租赁。同时,《民法典》第712条​​也规定,出租人需履行维修义务,也就是房屋电路老化、消防设施缺失时,要及时进行维修。”

“不过,所有的事后追责,都不可能弥补受害人所受到的伤害。更何况,肇事者、房东可能都没有足够的赔偿能力。”赵军补充说,即使受追责的一方有足够的赔偿能力,受害人健康上所遭受的痛苦也是伴随终身的,是不可逆的。

来源:界面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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