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资产风险分类办法升级,压实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责任

新规有利于引导保险机构加强全面风险管理,提升资产质量。

界面新闻记者 | 吕文琦

界面新闻编辑 | 江怡曼

继8月份发布征求意见稿后,11月29日,金融监管总局发布《保险资产风险分类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

2014年,原保监会发布《保险资产风险五级分类指引》,试行保险资产风险五级分类机制,在真实反映保险资产质量、增强保险机构风险管理能力等方面发挥了指导作用。

普华永道中国金融行业管理咨询合伙人周瑾向界面新闻表示,过去的10年,信用环境和资本市场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保险资金的投资品种也在不断增加,且随着新的金融工具会计准则实施,信用风险的会计确认从已发生损失转变为预期损失,因此需要出台新的监管规则,真实反映保险资产质量,前瞻刻画风险和早期干预,提升行业风险管理。

《暂行办法》完善了固定收益类资产分类标准。调整本金或利息的逾期天数、减值准备比例标准等,与商业银行保持一致。

相比于之前保险资产风险五级分类规则,新规则针对固定收益类资产,尽量采用了与银行业一致的标准,减少不必要的监管差异;而针对股权类和不动产类资产的分类法和分类规则做了较大修订,更能体现该两类资产价格波动的特点。此外,新规对于审计师的监督责任也做了强化,有利于发挥第三方监督机制。

《暂时办法》对固定收益类资产风险分类实行五分类法,即正常类、关注类、次级类、可疑类、损失类,后三类合称不良资产。

其中,次级类:债务人、担保人等相关方无法足额偿付本金、利息或收益,或资产已经发生信用减值。可疑类:债务人、担保人等相关方已经无法足额偿付本金、利息或收益,资产已发生显著信用减值。损失类:在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后,只能收回极少部分资产,或损失全部资产。

同时对股权类和不动产类资产实行三分类法,即正常类、风险类、损失类,后两类合称风险资产。

周瑾认为,相比于之前的保险资产风险五级分类规则,《暂行办法》针对固定收益类资产,尽量采用了与银行业一致的标准,减少不必要的监管差异;而针对股权类和不动产类资产的分类法和分类规则做了较大修订,更能体现该两类资产价格波动的特点。此外,《暂行办法》对于审计师的监督责任也做了强化,有利于发挥第三方监督机制。

《暂行办法》明确,董事会对资产风险分类管理承担最终责任,监督高级管理层履行风险分类职责。

另外,《暂行办法》要求保险公司将资产风险分类情况纳入内外部审计范畴,压实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责任。

对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不实审计报告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或其派出机构可视情况采取责令保险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不接受审计报告和行业通报等措施,情节严重的,可向相关部门移送线索材料,由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国家金融监管总局表示,发布实施《暂行办法》是加强保险资金运用监管的重要举措,有利于引导保险机构加强全面风险管理,提升资产质量,推动保险业高质量发展。下一步,金融监管总局将持续完善保险资金运用监管政策,提升保险业服务实体经济质效。

来源:界面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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