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2日,国家药监局发布批复,同意北京、天津、河北、上海、江苏、浙江、山东、广东、重庆、四川省(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开展优化药品补充申请审评审批程序改革试点,请严格按照《国家药监局关于印发优化药品补充申请审评审批程序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国药监药注〔2024〕10号)要求,组织开展试点工作。
界面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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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2日,国家药监局发布批复,同意北京、天津、河北、上海、江苏、浙江、山东、广东、重庆、四川省(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开展优化药品补充申请审评审批程序改革试点,请严格按照《国家药监局关于印发优化药品补充申请审评审批程序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国药监药注〔2024〕10号)要求,组织开展试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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