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青眼
近日,国家企业信息信用公示系统披露的一则行政处罚信息显示,广州诱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下称“诱妆生物”)委托某化妆品代工厂生产睡眠面膜,而后者却将其委托给不具备化妆品生产资质的个人进行生产。基于此,广州白云区市监局对诱妆生物予以罚没7.22万元的处罚。
值得关注的是,该款“睡眠面膜”是出口产品。同时,这也是行业内首起因受委托方不合规操作,而导致化妆品出口委托方被罚的案例。有行业资深人士指出,“在化妆品行业出海扩张势头强劲的当下,该案例给整个行业敲响了一记警钟,即便是出口产品,也需严格遵守法规要求,否则同样会遭受处罚。”
受委托方无生产资质
出口产品委托方被罚据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今年4月24日,广州白云区市监局执法人员依据广东省药监局的飞行检查报告所指引的线索,对YESSCA睡眠面膜(即YESSICA'S睡眠面膜,二者为同一产品)
的委托方,即从事化妆品销售的企业诱妆生物进行了现场检查,但在其经营现场,并未查获所涉案的产品。
截自国家企业信息信用公示系统
同年5月15日,诱妆生物的法定代表人洪某洲前往广州白云区市监局,积极配合调查工作。洪某洲确认,其公司曾委托广州中樱化妆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樱公司”)生产上述涉案产品,且已将所有产品销售出口,目前无任何库存。
经广州白云区市监局调查核实,中樱公司交付给诱妆生物的特定批次产品中,有部分产品属于委托未取得相应化妆品生产许可的企业生产的化妆品。对此,诱妆生物明确表示,“对于中樱公司擅自将其委托生产的产品委托给不具备生产资质的工厂(李某明)生产的行为毫不知情。”
据行政处罚决定书披露,2023年6月28日,诱妆生物向中樱公司下单,委托后者生产65300盒YESSCA睡眠面膜。其中,中樱公司自行生产了51512盒产品,并以0.01元/条的价格将30万条半成品交由未获得化妆品生产资质的个体(李某明)负责灌装。在二者合作之下,共计生产66552盒成品,并分批将这些成品送达了诱妆生物指定的仓库。
由于产品为出口用途,未留存样品,但诱妆生物提交了四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货物报关单》以供查证。依据现有证据,诱妆生物在2023年6月28日-2024年4月24日间销售的由未取得必要化妆品生产许可的企业生产的化妆品,其涉案产品的货值及违法所得均计1.80万元。
最终,根据《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广州白云区市监局没收诱妆生物违法所得1.80万元,并处以罚款5.42元,合计罚没7.22万元;此外,还责令诱妆生物改正销售未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生产的化妆品的行为。
针对YESSCA睡眠面膜产品的备案问题,多位业内人士指出,“出口美妆产品既可进行备案,也可选择不备案”。此外,青眼在各大主流电商平台上搜索发现,未能找到YESSCA睡眠面膜的相关产品信息。
“出口产品备案流程相对简单”
在不少行业人士看来,“由于出口化妆品不在中国本土销售,因此无需遵循中国境内的相关经营规定,这导致了大量不符合规定的出口化妆品流入市场。”
广东尚品汇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彩妆研发主任林丽隽就指出,“由于出口产品并非在国内市场销售,只需确保符合目的地国家或地区的相关法规,其备案流程相对简单,仅需递交所需文件即可。”
而经调查及与多位行业资深工程师交流,青眼了解到,国家药监局目前尚未就出口化妆品的相关法规发布任何专门的指导性文件。
另外,针对“仅供出口的化妆品,如何进行备案”这一问题,山东省食品药品审评查验中心曾在2021年11月30日发布的《普通化妆品注册备案常见问题解答(一)》文档中提出,生产企业须向指定平台提交三类资料:产品名称;预计出口的国家(地区);产品标签图片,包括销售包装的正面立体图、包装平面图以及产品说明书(如有)。
“在此次诱妆生物的案例中,将产品生产委托给无资质的生产商显然构成违法。”荃智美肤生物科技研究院研发总监张太军强调,“出口产品生产活动受到法规约束,而销售环节的监管则相对宽松。不管是面向出口,还是国内市场,国内生产的所有化妆品都必须遵循国内的生产管理规范,包括必须拥有相应的生产许可证等规定。”
广东百博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技术部产品经理潘广乐称,“出口化妆品主要需遵守销售目的国的法规,而在国内则只需持有生产许可证即可。”广州汇佳玲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总工程师廖霖峰也表示,虽然出口品需符合出口国的法规,不完全受制于国家药监局的限制,但拥有合法的生产资质仍然是基本要求。
化妆品违禁词网创始人李锦聪认为,“问题根源在于许多工厂误认为只要是出口到海外的化妆品就可以忽视规范,不必遵循《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进行生产和经营。”他强调,“无论是化妆品生产,还是销售,都受到国内法规的约束,上述案例中的三方都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具体而言,中樱公司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要求委托取得相应化妆品生产许可的企业生产化妆品,其应负主要责任;诱妆生物未对中樱生产活动监督,从而导致销售委托未取得相应化妆品生产许可的企业生产的化妆品,也应负主要责任;而李某明则未取得相应化妆品生产许可,属于无证生产。”李锦聪进一步称。
美妆产品出口须合规经营
近年来,不少美妆企业积极寻求国际扩展,以开辟第二增长潮。针对此次诱妆生物被罚,不少已将产品出口到国外的美妆企业相关负责人告诉青眼,他们此前未曾听说过类似情况。科丝美诗(中国)总经理助理申英杰告诉青眼,在化妆品生产过程中,选择具备完整资质的生产企业进行委托生产是基本要求。
“这种行为完全属于违规。”中通生化创始人朱洪指出,“委托方有责任和义务管理和监控其委托生产的产品质量。同时,在全球范围内,不存在所谓的‘三无’(无资质、无标准、无监管)产品能被认定为合格产品。”
值得一提的是,今年年初,在青眼与近50家化妆品企业的老板或相关负责人面对面交流中,超过一半的调研企业认为出海将是发展方向和主流趋势,且一众受访企业均将东南亚视为其出海的首选地区。但不可否认,在化妆品企业寻求将产品出口至海外市场的过程中,会面临许多挑战并需警惕各种风险,这也是确保产品能够在国际市场上稳固立足的必要条件。
这当中,除了遵循中国的法律法规之外,考虑并尊重目标国的法律法规和文化习俗也极为关键。有多位行业资深人士向青眼表示:“美妆企业在出口产品时,不可忽略不同国家的法律法规差异。”
申英杰表示,“出口化妆品首先必须确保合法性,在此基础上,还需确保产品符合目的国的相关监管法规,如成分限制、禁用成分清单,以及特定成分含量上限等。此外,还需考虑目的地国家的品牌知识产权状况,如商标侵权等,这些均是进行国际贸易前必须确认的要点。”
朱洪强调,由于每个国家的法规要求各不相同,事前进行充分的调研并认真学习相关的法律和知识产权知识是至关重要的,这将直接关系到能否在国际市场上取得成功。“简单依赖国内的经验而不做适当的准备工作,就像盲人摸象一样,难免会遇到障碍。”
腾宇集团CEO戴成方提到,化妆品出口时面临的主要问题包括:首先,商标权的争夺,其他方可能会抢注自己的商标;其次,包装设计可能涉及专利侵权;第三,产品中的违禁成分也是一个潜在的风险;最后,对于东南亚及其他一些国家而言,清真认证的要求也非常重要。
广州品赫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创始人赵锟也指出,出海过程中需要关注的风险包括当地政府法规和合作伙伴的不确定性。他提到,不同国家有着各自详尽且具体的法律法规,以印尼为例,其对于BP和清真认证的法规要求既详细又严格,标准也相当高。
他建议道,向具备成熟运营经验的企业多学习、多借鉴是极为有益的。由于口头传闻和书面资料往往与实际情况存在显著差异,因此在采纳信息时必须保持谨慎态度。
“化妆品企业的产品出口被视为未来发展的一大方向。这一过程需要采取长远的视角,预计短期内将遭遇诸多挑战,需做好心理预期管理,而遵守法规、合规经营不仅是首要条件,也是成功的基石。”一位化妆品行业人士如是说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