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规范二手交易中不止有黑中介,二手“美化房”交易处处是陷阱

房产经纪人张先生反映自己也因此遭遇了损失。

文 | 都市时报 杜晓霞

8月27 日,都市时报发布了《昆明楼市二手“美化房”暗藏风险》的报道,随后收到了不少反馈,其中,房产经纪人张先生反映自己也因此遭遇了损失。

二手“美化房”交易不仅有安全风险,还有交易风险   ■ 都市时报全媒体记者 杜晓霞

经纪人 “抬房”装修

亏损20万元

经纪人张先生在2020年做过“抬房”,他介绍“原房东是以61.6万元的价格卖给我的,我装修后以72万元的价格卖给了客户,原房主的房款我已经一次性付给他了,但是为了避增值税,我们俩只进行了委托公证,不过从法律上说,他只是委托我卖房,我没有收款的权利。后来因为客户资金不够只付给我52万元,剩下的20万元贷款到了原房主的卡里,结果原房主把卡里的20万元全部取走了,我起诉也没用,因为原房主名下没有其他财产。”张先生说原房主承认是他取的钱,资产全部属于前妻,所以再追诉钱也要不回来。张先生说他不仅损失了9.6万元,还搭上了装修费用和12000元的买房中介费。

张先生已委托律师起诉,虽然律师表示可以申请强制执行,但是发现原房主早已经将钱拿去还债,目前处于既无工作也没有财产的状态。“原房主承认就是他拿走的钱,他说只要有钱就还,但是现实就是这些钱都要不回来了。从这件事情以后,我再也没有做过‘抬房’业务了。”张先生说。

房主 “美化”卖房

被骗20万元

全国都有因为“抬房”“美化”发生的参与方受损的案例,不仅有中介方损失的案例,房主、买家两方都面临不同的风险。

业主黄女士称,中介给她介绍了买家之后,三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和中介服务合同,房子总价74万元,当时的合同约定2023年4月18日先给黄女士交付2万元定金,到 2023年11月18日交给她尾款72万元。

黄女士说:“店长在现场就和我说这个房子要去做一个美化,我的房子有点老旧,所以需要做一个抵押,用这个抵押的钱去给房子做一个美化(装修),也是为了防止我一房两卖。”之后黄女士称被中介带到了谢某处签订了抵押合同,在贷款到了黄女士的账户之后,中介和黄女士说要用这笔钱对房屋进行装修,在中介的指导和见证下,黄女士将20万元转给了买家,一直等着承诺的2023年 11月18日会将房子“解押”并收到买家的余款72万元,但是后来这笔装修款已经逾期未还款,房子目前为止也没有装修。

房主相信“抬房”

少卖5万元

李女士说,今年3月,她将自己的一套房子出售,当时有两家经纪公司帮她找了买方,一家给的是60万元,一家给的是65万元。“当时给60万的那家中介告诉我,另外一家给的65万是远高于我们小区同样房源均价的,大概率就是做‘抬房’的,但是我没相信。”

李女士说,她选择出价比较高的公司先给了她1万元定金,并约定在6月30日前完成过户,但是她一直等到了7月1日,这家公司突然失去了联系,后来才知道这家公司因为长期做高评高贷等一些违规作业被查了。李女士说最让她感到后怕的是,后来才发现合同里还写着“甲方同意乙方在产权过户前更换购买人,甲方同意购买人办理银行按揭贷款,甲方配合办理过户及贷款手续。”这个条款现在看来也感觉有些“猫腻”。

李女士后来将房子以55万元的价格成交了,一来一去,可以说少卖了5万元。

  

※律师释法

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田玄玄表示,在张先生的案例中,张先生与原房东的真实意思是,先将房屋出售给张先生,再由张先生转卖给他人并获得差价,原房东代收部分售房款后返还给张先生。因原房东已足额收取了61.6万元购房款,张先生与原房东之间的买卖合同付款义务已经履行完毕。

因张先生与原房东之间存在委托售房、受托收款等约定,本意是为了减少交易环节、减少缴纳过户费用,应当按照双方的真实意思进行处理。在“委托公证”情形下,新业主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的“出卖人”仍是原房东,部分购房款也支付给了原房东。因此,原房东应当将其代收的售房款返还给张先生。拒不返还的,张先生可以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要求原房东甚至其前妻共同承担责任,不主动履行的,还可申请强制执行。

与此同时,也要提醒广大房地产经纪行业的从业者,风险与收益是成正比的,简化过户、赚取售房差价的同时,因交易主体、法律关系复杂,容易引发纠纷。在此过程中,既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也要避免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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