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中浩主要股东就临时股东大会再起争议,督导券商发布风险提示

8月28日,长城证券就其督导公司深中浩发布公告称,“深圳市元维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尤志强、徐博、陈晓晨、郭飞翔、李辰婕、文武、温建盛、谢照棠、徐刚、林朝鑫、陈志兵、张晓蓉、张忆心、黄文亮等公司15名股东自行召集深中浩临时股东大会,并要求长城证券代办相关信息披露事宜。深中浩认为15名召集股东自行召集临时股东大会程序违法违规。”

其所提及的“深中浩临时股东大会”,依据15名股东发布的“R中浩A1: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系于8月26日上午9时在哈尔滨道里区鑫垚会馆一楼召开,会议“以累积投票的方式选举陈天新先生、刘健先生、刘为民先生、吴国峰先生、鲁振宇先生、范慧敏女士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任期自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通过之日起三年”。

但是随后深中浩发布“R中浩A1:关于15名股东违法作出的股东大会决议无效的公告”,称“15名股东违法发布的《深圳中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4-052)无效。”

据长城证券风险提示公告,“北京中融金鼎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融建银有限公司、北京凤凰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3名股东(以下简称“3名召集股东”)亦发起了自行召集深中浩临时股东大会程序,并要求长城证券代办相关信息披露事宜。”

长城证券提醒相关投资者,“公司目前主要股东之间存在争议纠纷,深中浩、15名召集股东、3名召集股东提交的临时公告文件可能涉及股东纠纷核心关切事项。长城证券对各方提供的公告内容不能保证其合规性、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不对深中浩、15名召集股东、3名召集股东提交的针对股东纠纷事项出具的任何公告的合规性、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同时,可能存在争议股东各方后续以相关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或其他与相关临时股东大会召开之相关事项存在瑕疵等事由请求法院撤销相关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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