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立法追踪,让信息时代多一点信任

我们相信在“信息时代”,传递语句的数据流虽然没有热量,而联结人们之间的信任仍然会是36℃恒温。

单位|恒都律师事务所 大客户部

作者|案例研究组 王婧 江馨

编辑|曹莉萍

2016年8月19日,山东临沂女大学生徐某被骗学费后猝死;

2016年8月23日,脑瘫患儿的母亲唐某被骗走6万元治病“救命钱”;

2016年8月28日,广东揭阳准大学生蔡某被骗学费致投海自杀身亡;

2016年8月29日,清华大学教授被“冒充公检法”电话诈骗1760万元;

……

如前所述,因“电信网络诈骗”引发的一件又一件不幸案件仍历历在目,诸多家庭因高科技信息诈骗技术导致的悲痛境况无疑成为了2016年社会热点话题之一。然而该类信息犯罪是如何产生?人们日后生活中该如何预防以及现有法律如何进行约束?

一、“电信网络诈骗”是什么?

21世纪是高效化的信息交流时代,人们在享受无线通讯、网络带来与时俱进的诸多便利时,也面临着高风险的新型诈骗危机。目前,由于我国通讯网络技术相关的法律法规与管理制度尚未健全,使得这些先进技术成为新型诈骗寄生的“温床”,通讯网络技术的隐蔽性、远程性、时效性的特点,给予了犯罪分子“可乘之隙”。

【定义】电信网络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手机通讯、网络等技术和工具,以冒用名义、虚构事实、传播木马等手段,骗取受害人数额较大的公私财产的犯罪行为。

【特点】由于电信网络诈骗是一种利用现代科技手段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笔者通过对多件典型性案例进行分析,初步总结如下犯罪特点:

二、“电信网络诈骗”之法律法规有哪些?

【法律法规】

由于“电信网络诈骗”属于新型犯罪类型,《刑法》中暂无该罪名,但公检法相关执法司法部门根据该新型犯罪形态制定了相关的司法解释与意见(见下表),结合现有《刑法》中关于“诈骗”、“信息网络”的相关规定,有条不紊地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

三、“电信网络诈骗”之重点法律意见!

相信大家在观阅了与“电信网络诈骗”相关的法律规定后,会对2016年12月20日最新实施的《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产生深深的好奇感,故笔者对该《意见》的重点内容进行了归纳、总结,便于大家快速了解,如下:

(一)从严惩处

为了达到从严惩处“电信网络诈骗”的目的,该《意见》中对“立案标准”、“从重处罚情节”及“缓刑”进行了严格的规定。

(1) 立案标准相对较低

《意见》第一条规定“电信网络诈骗”的立案标准为“3千元以上”,“3万元”即构成“数额巨大”,相比 “合同诈骗罪”的立案标准“2万元”(2010年《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低很多,主要原因是 “电信网络诈骗”的犯罪对象针对不特定的人群,危害性相对较高。

(2) 规定十项“从重处罚情节”

《意见》第二条规定了十项“电信网络诈骗”从重处罚的情节:例如造成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冒充司法机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诈骗的;在境外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的等,通过拓宽从重处罚情节,进而反向约束并降低此类犯罪的暴发率。

(3) 严格控制“缓刑”适用

《意见》第二条第七项规定“电信网络诈骗”要“严格控制缓刑适用范围,严格掌握适用缓刑的条件”,主要原因是“电信网络诈骗”的犯罪主体具有集团化、职业化的属性,同时其犯罪手法隐蔽、反侦察能力较强,对于此类犯罪分子应结合罪责刑相适用原则从严惩处。

(二)准确惩处

(1) 定罪采取数额标准和数量标准并行

《意见》第二条第四项规定“电信网络诈骗”的定罪采取数额标准和数量标准并行方式,即可根据犯罪分子的诈骗数额,也可根据其实际拨打诈骗电话的数量(5百人次以上)、发送诈骗信息的数量(5千条以上)等来定罪,采取此种定罪方式主要原因是该犯罪形式的隐蔽性、对象的不特定性。

(2) 对管辖地进行全面明确地列举

《意见》第五条详细列举了“电信网络诈骗”的管辖,有“犯罪行为发生地”、“犯罪结果发生地”,如“网站建立者、管理者所在地,被侵害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其管理者所在地;诈骗所得财物的实际取得地、藏匿地、转移地、使用地、销售地”等,目的是为有效规避犯罪空间无限性和地域管辖有限性的矛盾,更加明确管辖地。

(3) 综合认定犯罪事实

《意见》第六条规定“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事实,可以结合已收集的被害人陈述,以及经查证属实的银行账户交易记录、第三方支付结算账户交易记录、通话记录、电子数据等证据,综合确定被害人人数及诈骗资金数额等,主要原因是电信网络诈骗案的被害人人数众多且较分散,在取证方面具有较大的困难。

(三)全面惩处

(1) 全面惩处“上下游”关联犯罪

《意见》第三条规定“电信网络诈骗”采取全面惩处“上下游”关联犯罪的主要原因是该类型犯罪已经形成了较为完整的灰色产业链,其“上下游”关联犯罪通常包括“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等。与此同时,《意见》也规定了这些关联犯罪的处理原则,如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将同时构成诈骗罪和招摇撞骗罪,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2) 全面惩处“共同犯罪”

《意见》第四条关于“电信网络诈骗”共同犯罪中,针对不同的共同犯罪情形,在充分考量犯罪分子在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后,综合认定其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四)全力挽回损失,保护受害人利益

(1) 对犯罪分子加大财产刑的惩罚

《意见》第七条关于“电信网络诈骗”的财产刑刑罚措施中明确提出,对该类犯罪分子,应当更加注重依法适用罚金、没收财产等财产刑,加大经济上的惩罚力度。

(2) 及时返还被害人财产,依法追缴已被转移的赃款

与此同时,该《意见》第七条还规定,对查获的涉案银行账户内权属明确的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对受让方无偿获取的或具有明显过失取得的被转移的赃款,应依法追缴。

小结:

虽然“电信网络诈骗”具有远程非接触性、时空跨度大、波及人数多、形式隐蔽、手段更新快等新型犯罪特点,给行政与司法机关时刻引发更为严峻的挑战,严格要求执法、司法人员在具体承办案件中,通过不断提升自身能力来应对形式多样的犯罪形态。但我们深信,随着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针对该类诈骗的法律惩罚措施亦将更为全面,通过主管部门及相关行政与司法机关有机配合并进行有力打击,我们的通讯、网络环境会更加健康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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