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个毫不动摇”的“三平”制度保障 | 解码三中全会

“保证各种所有制经济公平参与市场竞争”还包括,各类所有制经济主体的市场占有率由其公平市场竞争决定,这可能也是不再提“坚持公有制主体地位,发挥国有经济主导作用,不断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控制力、影响力”的原因。

图片来源:CFP

文 杨再平 原中国银行业协会专职副会长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再次重申强调“两个毫不动摇”,即:“要毫不动摇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与十八届三中全会公报相比,这次未再强调“坚持公有制主体地位,发挥国有经济主导作用,不断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控制力、影响力。” 而另增加了“保证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三点。这三点可谓“两个毫不动摇”基本经济制度得以进一步贯彻落实,进而促进各种所有制经济优势互补、共同发展的重要增量或边际制度安排,我们姑且称之为“三平”制度保障。

“保证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这就意味着,除非法律禁止,各种所有制经济主体都可以平等使用生产要素。而所谓使用,又包括基于占有的使用与基于授权或租借等方式的使用。这可能需要一个负面清单,即哪些生产要素是禁止哪类所有制经济主体占有且使用的,哪些生产要素是禁止哪类所有制经济主体授权或租借使用的。比如,农村土地归农民集体所有,而耕种承包经营权归农户家庭。比如,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其他所有制经济主体可以授权或租借使用。除此之外不受限制,亦即“法不禁即自由”。若然,则各种所有制经济可依法最大限度地平等使用生产要素。这方面,党和国家一直在积极推动,并取得了可观成效,但一些民营企业或非公有制经济主体还难以平等获取资金、人才、技术、数据等要素资源,仍是比较突出的问题。所以,还需进一步破除相关所有制歧视性与排斥性制度、政策与意识形态障碍与壁垒。

“保证各种所有制经济公平参与市场竞争”,这首先包括在市场准入方面,除非法律明文禁止或有负面清单,其他妨碍各类所有制经济主体进入的显性与隐性壁垒障碍都应拆除。这方面,党和国家先后出台过相关重要政策文件。比如,2005年,国务院发布《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2010年,国务院发布《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2022年5月,国家发改委强调,要继续大力清理针对民间资本准入的不合理限制,逐步消除民间资本进入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等领域的各类门槛,取消和减少阻碍民间投资进入养老、医疗等领域的附加条件,下更大力气破除各类隐性壁垒,解决好民间投资“不能投”的问题;2023年6月,发改委新闻发言人再次重申要深入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持续破除妨碍各类经营主体公平准入的隐性壁垒,定期对违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典型案例进行全国通报。但阻碍民营经济资本进入的各种“玻璃门”“弹簧门”“旋转门”仍普遍存在,民营企业进入部分重点领域的隐性壁垒犹存。“保证各种所有制经济公平参与市场竞争”还包括,各类所有制经济主体的市场占有率由其公平市场竞争决定,这也可能是不再提“坚持公有制主体地位,发挥国有经济主导作用,不断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控制力、影响力”的理由。此外,反垄断是必要的,但无论哪个行业,反垄断不能只针对哪类所有制经济主体,而是包括国有企业在内的所有经济主体。若歧视性反垄断监管执法整治,可能破坏公平市场竞争。

“保证各种所有制经济同等受到法律保护”,这首先包括各类所有制经济主体的财产同等受到法律保护,也就是宪法第十二条、十三条所规定的,国家保护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此外,各类所有制经济主体相关法人与自然人的人身与名誉等重要权益也应受到同等法律保护。这方面,党和国家也一直在积极推动,但正如国务院2024年6月25日在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上所提交的《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情况的报告》所指出的,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保护还不充分,保障民营经济发展的法律法规尚不完善,行政执法、刑事司法有待优化,造谣、抹黑民营企业和侵犯企业家人身权、人格权、财产权等个案仍然存在。所以,“保证各种所有制经济同等受到法律保护”,任重而道远。

来源:经济观察报 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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