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面|“保真”藏品被鉴定为赝品,如何理解瑕疵不担保条款?

《拍卖法》的一个基本原则是卖家履责和买家风险自担,二者相互平衡。

图片来源:图虫创意

界面新闻记者 | 张倩楠

界面新闻编辑 | 刘海川

“如果不是他以负责人的身份承诺藏品保真,我根本不可能去买这个拍卖会的东西。” 河南开封的张先生最近遭遇一场因竞拍藏品而引发的诉讼。

2023年8月,刚进入艺术品收藏行业的他应石家庄盛世东方国际拍卖有限公司(下文简称“盛世东方”)总经理赵某邀约,参加了一次艺术品拍卖会。

张先生称,参加拍卖之前,他向赵某提出如果可以对拍品“保真”就去拍卖。微信聊天显示,赵某称“一定给你把好关,能遇到好客户不容易,你放心吧”。此外,张先生当时征求赵某意见,是否可以不付保证金,先拍下藏品,经鉴定为真品再支付拍卖款,赵某回复表示可以。

张先生拍下藏品后,带走其中6幅画作进行鉴定,两家鉴定机构给出的鉴定意见均为仿作或赝品。张先生随后希望退掉拍品,不再支付拍卖款。

为此,张先生被盛世东方起诉。2024年3月18日,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称,张先生对赵某的“保真”承诺未尽到合理审查义务。同时,赵某对拍卖品“保真”的承诺与《拍卖规则》中的瑕疵担保免责条款相冲突。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和《拍卖规则》均指出,拍卖人(公司)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因此,张先生需要继续支付拍卖款及佣金238万元及其他费用。目前,张先生不服一审判决,已提出上诉。

这起案件又一次引起了行业内对瑕疵担保免责条款的讨论。中国《拍卖法》第61条第二款规定,“拍卖人、委托人在拍卖前声明不能保证拍卖标的真伪或者品质的,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而在立法之初,这一条款就争议不断,被称为“霸王条款”、拍卖公司的“免死金牌”。

瑕疵担保免责条款为什么存在?我国艺术品市场瑕疵担保规则如何完善?

瑕疵不担保条款是“免死金牌”吗?

“第61条是《拍卖法》里非常核心的一个条款,特别是瑕疵不担保条款的存在,是整个艺术品拍卖市场能够存在的基础。《拍卖法》的一个基本原则就是卖家履责和买家风险自担,二者相互平衡。” 中国拍卖行业协会副秘书长、法律咨询委员会秘书长欧树英向界面新闻介绍。

“《拍卖法》起草时,之所以做出拍卖企业免除瑕疵担保责任的规定,主要是考虑到文物艺术品作为拍卖标的物的特殊性。有的文物就连鉴定人员也各执一词,拍卖企业很难辨别真伪,要求执法机关鉴定真伪也有难度。” 《拍卖法》起草人之一陈佳林曾在2013中国文物艺术品拍卖国际论坛上表示。

“古董、艺术品‘拍卖不保真’实际上是对法律的误读。”2012年3月7日,时任国家文物局副局长的宋新潮表示,“拍卖法是一个专门法。它必须与民法通则等上位法的精神一致。公平交易是一个基本原则。‘不保真’不等于你就可以欺骗。这是一个原则性问题。”

“当然,拍卖的古董、艺术品未见得没有瑕疵,例如一件古瓶可能会有瑕疵。这与‘不保真’是两个概念。将来拍卖者不仅要‘保真’,还要把瑕疵告诉公众才能交易。”宋新潮表示。

欧树英告诉界面新闻,瑕疵不担保条款并不是一条孤立的条款,瑕疵免责声明存在限制,要全面地理解。条件上,免责以如实披露为前提。如,商务部《拍卖管理办法》根据《拍卖法》进一步规定,“拍卖企业、委托人明确知道或应当知道拍卖标的有瑕疵时,免责声明无效”。范围上,免责范围有限定。《拍卖法》61条第一款将“瑕疵”限定为“真伪、品质”,但第二款也明确,对因标的存在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失的并不免责。

“免除瑕疵担保责任的申明不能免除拍卖企业对拍卖标的物基本审查义务。” 欧树英介绍,审核包括标的的来源,必须要求委托人承诺标的来源合法,不能涉及赃款赃物;标的品质能够达到上拍标准;对于重要拍品,通常来说拍卖公司会进行鉴定,尽可能降低出错的概率。

文物艺术品鉴定“困局”

“对文物艺术品而言,决定拍卖价格的因素有很多,但拍品的真伪、品质始终是其中的核心因素。”欧树英表示,由于文物艺术品的形成、流转、保存具有独特性,“真伪有定数,鉴定无一论”往往成为常态。

欧树英介绍,就目前而言,国内外艺术市场中通行的鉴定模式有三种:一是专家鉴定,具有权威性,但受到专业水平能力甚至职业操守的局限;二是科技辨伪,结果相对准确,但并不适用所有品类;三是文献佐证,在学术上能够增加可信度,但受文献准确性所限。

“对文物艺术品来说,国内没有绝对权威的鉴定机构。国内对于鉴定机构的资质能力、需承担的什么样的责任,据我了解,没有明确的规范体系。多数情况下,是需要通过多个鉴定机构来形成一种观点的共识。对于存在争议的个案来说,采不采信、怎么采信,需要看法院的判决。” 欧树英介绍。

“基于文物艺术品本身的特性,即使有鉴定机构来看真或看假,也是仅供参考的一种意见。” 欧树英介绍,艺术鉴定专家依靠过往的鉴定经验和头脑中的“资料库”,通过仔细观察,把研究物与同时代或同一艺术家的标准物进行比较,被认为是最有效和最常用的方法。但不同专家的学养不同,技能流派、研究方法不同,有可能得出截然相反的结论。即使同一个专家,也可能因为鉴定环境和资料的变化,改变自己的鉴定意见。

欧树英表示,“瑕疵不担保”是鉴定困境下的制度选择。瑕疵不担保条款存在就在于既尊重客观事实,同时做出风险提示,是一种专门针对拍卖设计的市场交易规则。这种设计不仅限于国内,中国拍卖行业协会在全球范围内对涵盖英美法系、大陆法系的11个国家(地区)的拍卖法律法规,以及58家大、中、小型拍卖企业的瑕疵担保规则样本进行了系统研究,发现其中72.4%的拍卖行实行“有条件承担责任”;17.2%的拍卖行实行“不承担责任”;10.4%的拍卖行对担保责任“无约定/未见明确约定”。

区别于“不承担责任”,实行“有条件承担责任”的拍卖行通常会对拍品真伪、品质瑕疵实行有条件承担责任。如苏富比(伦敦)、邦瀚斯(伦敦)、菲利普斯、奇西克等约定“拍品事后被证实为赝品,除属免责范围的,拍卖行应撤销拍卖交易,并退还买家已支付的所有拍卖款项”。但值得注意的是,由于中国书画鉴定的特殊性,邦瀚斯(伦敦)、美国蔡以声中国古董艺术精品拍卖公司(I.M.Chait)均明示对构成或包含“中国画”的艺术品不承担保真责任。

艺术品市场瑕疵担保规则如何完善?

“《拍卖法》施行初期,瑕疵不担保条款引起广泛争议,甚至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交建议、提案要求废除第61条。但是随着拍卖行业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人理解并接受了瑕疵不担保存在的必要性。” 欧树英介绍,未来《拍卖法》修法的重点可能不会放在瑕疵不担保条款,而是在于把新的技术手段带来的新需求纳入法律制度体系,例如互联网拍卖等。

在现行《拍卖法》的框架下,欧树英认为,拍卖业界要充分认识到“瑕疵免责声明”并不是拍卖人、委托人以次充好、以假乱真的保护伞,也不等于拍卖企业可以豁免对拍卖标的审查义务,因为法律条款中同时规定了“瑕疵免责声明”无效的情况。拍卖业诚信经营、保障品质才是持续繁荣的根本保证。

欧树英表示,如实披露是“瑕疵不担保”的前提条件;现状声明和“瑕疵不担保”声明是免责的法律基础;向竞买人真实、准确、全面、无误导披露信息是免责的实质基础;要求委托人真实、准确、全面、无误导披露信息,是拍卖人免责的增信措施。

此外,欧树英表示,专业规范是实现“有限承担责任”的共赢策略。业界应当在行业组织引导下与研究机构充分合作,形成一套更加细化、完善的行业自律及规范体系。建议随着行业规范的不断完善,进一步形成与行业监管形成有效互补,更加细分、更高水平的有条件的瑕疵担责规则体系,为实现拍卖市场长期繁荣创造可能。

来源:界面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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