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继续支持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

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南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24年5月31日联合印发了《关于继续支持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买新建预售商品住房首付款的通知》(南金规〔2024〕1号)。通知提出,2024年6月1日至2025年5月30日期间,南宁公积金中心缴存人及配偶在南宁市兴宁区、江南区、青秀区、西乡塘区、邕宁区、良庆区购买新建预售商品住房(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间为准)且符合住房公积金购房提取条件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余额,并委托南宁公积金中心将提取款项转入售房企业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

2025年5月31日前(不含)已申请办理提取付首付的,缴存人应最迟于2025年8月29日办理购房提取转账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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