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4日,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土资源部联合发布《关于落实资源税改革优惠政策若干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决定对符合条件的充填开采和衰竭期矿山分别减征50%和30%的资源税,并实行备案管理制度。
一、充填开采矿产资源的条件明确
公告明确,对依法在建筑物下、铁路下、水体下(以下简称“三下”)通过充填开采方式采出的矿产资源,资源税减征50%。“三下”的具体范围由省级税务机关商同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确定。
减征资源税的充填开采,应当同时满足三个条件:一是采用先进适用的胶结或膏体等充填方式;二是对采空区实行全覆盖充填;三是对地下含水层和地表生态进行必要的保护。
二、衰竭期矿山的判定方法明确
公告明确,对实际开采年限在15年(含)以上的衰竭期矿山开采的矿产资源,资源税减征30%。
衰竭期矿山是指剩余可采储量下降到原设计可采储量的20%(含)以下或剩余服务年限不超过5年的矿山。原设计可采储量不明确的,衰竭期以剩余服务年限为准。
三、解读及注意事项
1、按照规定,纳税人在首次享受减税的申报阶段,附送相关材料进行备案即可享受减免。在符合减免税资质条件期间,备案材料只需一次性报备,在政策存续期可一直享受;纳税人享受减免税的情形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
2、衰竭期矿山以开采企业下属的单个矿山为单位确定,不得以企业为单位合并计算。
3、纳税人应当单独核算不同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或销售量,未单独核算的,不享受减税优惠。纳税人每月充填开采采出矿产资源的减税销售额或销售量,按其“三下”压覆的矿产储量占全部储量的比例进行计算和申报。
4、纳税人开采销售的应税矿产资源(同一笔销售业务)同时符合两项(含)以上资源税备案类减免税政策的,纳税人可选择享受其中一项优惠政策,不得叠加适用。
5、本公告不适用于原油、天然气、煤炭、稀土、钨、钼,上述资源税税目的有关优惠政策仍按原文件执行。
6、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6年7月1日至《公告》施行日之间发生的尚未办理资源税减免备案的减免税事项,应当按《公告》有关规定办理相关减免税事宜。
(来源:中国国土资源报,矿业汇编辑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