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遏制未成年人犯罪,管教更需刑罚兜底

当未成年人实施了恶性犯罪,蓄意剥夺他人生命,此时必须依靠法律手段,让刑事惩罚作为兜底措施,强制纠正个人的社会危害性。

摄影:界面新闻/范剑磊

界面新闻记者 | 翟瑞民

界面新闻编辑 | 刘海川

3名中学生蓄意将同学杀死后埋尸、13岁男孩在公厕性侵8岁女童、14岁女孩纠集多人对13岁男孩辱骂殴打……近期国内多地发生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引发社会广泛讨论。受害方的哭声和眼泪刺激社会神经,人们纷纷呼吁加大力度治理未成年人犯罪,而对于该如何遏制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逐年上升趋势,各方观点并不统一。

针对低龄未成年人犯罪,很多网友群情激愤,喊打喊杀之声不绝,认为我国应该继续降低刑事责任年龄,让危害社会的未成年人付出应有的代价。但是,一些社会工作者和专家也认为,单纯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未成年人犯罪问题,这是一个社会问题,需要家庭、学校和社会共同努力,云云。

未成年人犯罪历来是个极具关注同时又充满争议的领域。在每一次恶性案件背后,人们都能看到一系列社会问题浮现,比如发生在河北肥乡的3名中学生杀害同学案,就凸显了留守儿童、父母离异和校园欺凌等多个社会治理难题。未成年人做出出格行为,进而犯罪,不是一夕之间的突发奇想,背后往往积聚了丰厚的犯罪土壤。此时,若单单处置3个犯罪少年,确实难以纠正社会面上问题少年越来越多的局面。

多年来,我国针对青少年犯罪都是秉承着“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处置原则,刑事规制手段的谦抑性得到充分体现。现实操作中,人们多是奔着积极感化与挽救的方向对犯罪未成年人展开教育和矫治。但是,不得不指出,当前社会层面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干预和纠错机制常常无法真正作用,针对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和矫治体系也存在很多管理漏洞和无效措施。家庭学校等面对校园欺凌等潜在性犯罪行为,缺乏足够的重视和处罚手段,犯罪的未成年人被决定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后,后续的惩治机制基本也就成了走过场,很多规定成为摆设,执行遭遇形式主义。

在此情况下,若是只是依靠“与人为善”的处事理念对待成年人犯罪,可能会适得其反,事倍功半,不但不能有效遏制此类犯罪,反而有可能异化出法律从轻主义盛行和道德虚无主义泛滥,从而造就更多“无法无天”的少年。

过去几十年经济高速发展,人们的生活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但是,很多人的认知、道德和法治意识并未能及时跟上社会变化的脚步。互联网和手机普及后,现代未成年人接触的信息远非成长于上世纪的父母们所能比,他们心智的成熟度和对社会的认知充满了飞速变化的时代的不确定性,如果不加以管理和引导,极易走偏、脱轨,撞上南墙。

强调社会共治没有错,强调严格管教也是必需,但是,管教只能是针对哪些侵犯他人权益的轻微犯罪行为。当未成年人实施了恶性犯罪,蓄意剥夺他人生命,此时必须依靠法律手段,让刑事惩罚作为兜底措施,强制纠正个人的社会危害性。

这里不是要强调重刑主义,而是说,我国法律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应该形成一整套刑事惩罚体系和司法审判制度,不能让现在基于成年人的法律制度继续不合适套用在未成年人身上。要让每个年龄段的未成年人都能了解,何种犯罪该负何种法律责任,故意杀人等恶行该承担什么样的牢狱之灾。比如,刑法规定12-14周岁未成年人实施故意杀人和故意伤害需要满足“手段特别残忍,情节恶劣,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三个条件才能追究刑事责任,哪何谓情节恶劣?最高检如何核准?申诉和监督机制呢?12岁周岁以下犯罪能否建立“恶意补足年龄规则”?这都需要立法机关尽快在制度层面予以回应。

河北肥乡3名中学生杀害同学案,有可能成为刑事责任年龄下调后、经最高检核准追诉的首案。如果执法机关能以此为契机,推动完善未成年人刑事犯罪制度,构建未成年人犯罪惩治体系,最终必然能促进社会法治进步,也有利于充分发挥刑罚的教化和惩戒功能,实现保护未成年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平衡。

来源:界面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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