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
2022年1月,富先生为自己的女儿投保了一份健康险附加住院医疗。投保后28天,小孩咳嗽到医院门诊就诊,治疗后未见好转,引发支气管肺炎住院,出院后,富先生到保险公司进行理赔。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未理赔,由于小孩出险正处于保险合同约定的30天“观察期”。
案例分析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三条第三款“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附期限”。观察期就属于保险公司对合同效力约定附加的期限。也就是说,保险合同在生效后指定的期限内,即使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也不能获得保险赔偿。
- 本案中,小孩住院医疗合同虽然在2022年1月15日生效,但根据合同约定的30天为观察期,在观察期内出险,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风险提示
“观察期”又称免责期,是指在在医疗保险、重大疾病保险以约定疾病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产品中,保险消费者在首次投保时,从合同生效之日起的一段时间内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在普通住院类医疗保险中,“观察期”一般为30天、60天或90天。在重大疾病保险中,“观察期”一般为90天、180天或一年。
提醒广大消费者在投保医疗保险、重大疾病保险时,一定要仔细阅读保险合同条款中关于“观察期”的释义,了解保险公司责任免除的具体内容和“观察期”的具体要求,以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