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面 | 民营经济促进法能否改善劳资关系?

各类“促进法”的共同点是,它更多是对行政权力的一种要求和约束,而不能“超越”现行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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界面新闻记者 | 赵孟

界面新闻编辑 | 刘海川

虽然目前尚未公开民营经济促进法的草案,但该法保障民营经济权益的具体内容,引发各界热切关注。

2022年全国两会期间,全国工商联提交《关于制定民营经济促进法的提案》,建议为民营企业专门立法,以法治保障激发民营企业活力。当时还有不少企业家代表、委员提交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立法建议。2024年2月21日,司法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共同组织召开民营经济促进法立法座谈会,首次明确民营经济促进法起草工作已经启动。

在新形势下,社会各界对这部法律各有期待。劳动法律被认为在保护劳动者和限制企业解雇权方面不够平衡,导致劳资关系紧张。这不仅增加了企业处理劳动纠纷的成本,也限制了企业的用工意愿,进而提高了劳资关系之间的摩擦成本和企业负担。在疫情期间企业遇到经营困难时,这一问题更为凸显。那么,民营经济促进法能否成为改善劳资关系的契机?

微观治库创始人、武汉大学财税与法律研究中心客座研究员唐大杰指出,中国的劳动法律,特别是劳动合同法,作为一般民事关系的一种补充,旨在保护劳动者这一弱势群体。不过,也有研究指出,中国的劳动法律在解雇保护方面做得过于极端,导致劳资关系异常紧张。这不仅增加了企业处理劳动关系的成本,也抑制了企业的用工意愿。

2022年,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社会法学研究会副会长董保华在《<劳动合同法>的十大失衡问题》一文中指出,《劳动合同法》实际上将“劳强资弱”的概念改变为“资恶劳善”的观念,并将“劳资冲突极其对立”作为立法时的逻辑假设,过度强化管制、限制自治,由此产生十大系统性失衡问题。其具体表现为“劳动力市场灵活性不够"的三大失衡问题、“企业用工成本比较高”的三大失衡问题,以及“立法过度倾斜”的四大失衡问题。

董宝华教授的团队比较了OECD(国际经合组织)的劳动法律,发现“我国解雇保护水平(3.01)远高于其他经合组织成员国。就辞职自由而言,过度宽松的辞职制度,使用人单位丧失了对技术工人培养的积极性。”

董保华指出,企业与劳动者只有互利才能共赢,建议修法时首先回到《劳动法》的平衡点。在此基础上,对企业进行分类,建立劳动法适用的豁免制度;对劳动者进行分层,建立高级管理人员的排除制度。检视劳动关系存在的实际问题,使劳动关系调整更为平衡。

唐大杰说,劳动法出台至今30年,劳动合同法出台至今16年,这些问题的暴露已经非常充分,尽管这一问题在学术和媒体舆论中讨论得并不充分,但疫情为社会提供了一个重新审视这一问题的契机。

疫情期间,企业面临巨大压力,员工和用工单位之间的关系也回到了起点,“企业经营遇到困难,老板可以把企业关掉,甚至债务也可以推卸了,但是员工怎么办?”唐大杰说,如果继续按照现行的劳动法律执行,企业不能降薪、裁员,将无法生存下去,最直接受损失的就是员工。

国家有关部门也注意到这一严峻现实,并迅速出台建议,允许企业和员工进行协商处理工作方式和工资报酬,以渡过难关。虽然政策上为灵活用工开了口子,但法律层面并未松动。

同时,疫情也助长了灵活用工模式。灵活用工不仅有效缓解了社会就业压力,也为失业者提供了收入来源。然而,现有的劳动合同法并不完全支持这种平台用工模式。

唐大杰指出,灵活用工获得广泛认同,这对劳动法律提出了“终极追问”——限制企业权利能不能换来员工利益和社会利益最大化?

“回顾过去十多年的努力,尽管我们反对恶化劳资关系的法律制定,但整个法制进程并未如我们所愿。”唐大杰说,疫情触发全社会对劳资关系的新认识,一方面是,现行劳动法律面对新经济形势、新型就业形态时深刻的、原则性的障碍;另一方面是,社会也看到了灵活用工模式对社会、对经济发展的积极意义。在此背景下,可能为劳动法律的修改提供契机。

但唐大杰指出,各类“促进法”的共同点是,它更多是对行政权力的一种要求和约束,而不能“超越”现行法律。这也是民营经济促进法的一个尴尬之处。“它不能硬性要求国有企业做什么,因为这可能违反国有企业作为市场主体应享有的合法权益。它更不能修正或超越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或税法等法律的要求。因此,促进法更类似于一种行政法律的补充和操作规范。”

来源:界面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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