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公司隐瞒《股份转让协议二》,纳川股份时任董事长等被福建证监局采取责令改正措施

纳川股份1月31日公告,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出具的[2024]5号《关于对陈志江及北京睿汇海纳科技产业基金(有限合伙)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福建证监局决定对公司时任控股股东及董事长陈志江与北京睿汇海纳科技产业基金(有限合伙)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2019年4月26日,陈志江作为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控股股东及董事长与北京睿汇海纳科技产业基金(有限合伙) 签署了《陈志江与北京睿汇海纳科技产业基金(有限合伙) 关于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同日,双方签署了《陈志江与北京睿汇海纳科技产业基金(有限合伙) 关于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并实际按《股份转让协议二》执行。

陈志江与北京睿汇海纳科技产业基金(有限合伙)未及时履行报告、公告义务,对公司隐瞒《股份转让协议二》,导致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不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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