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署股份转让协议未及时履行报告,纳川股份时任控股股东等遭深交所启动纪律处分程序

深交所1月31日向纳川股份时任控股股东及董事长陈志江、北京睿汇海纳科技产业基金(有限合伙)下发关注函。1月31日,公司披露公告称收到中国证监会福建监管局发出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5号)(以下简称《决定书》)。《决定书》显示,2019年4月26日,陈志江作为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控股股东及董事长与北京睿汇海纳科技产业基金(有限合伙)签署了《陈志江与北京睿汇海纳科技产业基金(有限合伙)关于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

同日,双方签署了《陈志江与北京睿汇海纳科技产业基金(有限合伙)关于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并实际按《股份转让协议二》执行。陈志江、北京睿汇海纳科技产业基金(有限合伙)未及时履行报告、公告义务,对公司隐瞒《股份转让协议二》,导致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不实。

陈志江、北京睿汇海纳科技产业基金(有限合伙)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深交所规定。根据相关规定,深交所将对陈志江、北京睿汇海纳科技产业基金(有限合伙)启动纪律处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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