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联交所实施首次公开招股“双重参与”改革

11月21日,香港交易所全资附属公司香港联交所刊发经修订的指引信HKEX-GL85-16(指引),容许新申请人的现有股东(包括首次公开招股前投资者)及基础投资者在若干特定条件下于首次公开招股中进一步认购或购买股份(即双重参与)。引入新豁免安排的目的是为独立投资者提供更多灵活性。新豁免安排即时生效。

首次公开招股如符合下列新的“规模豁免条件”便可进行“双重参与”:发售总额至少为10亿港元;按此项豁免所允许的所有现有股东及其紧密联系人(无论是作为基础投资者及/或承配人)的配股不超过所发行证券总数的30%;及上市申请人的每名董事、行政总裁、控股股东及监事(仅适用于中国发行人)必须确认,他们或其紧密联系人未有根据本项豁免获分配上市申请人的发售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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