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对原产于美国、沙特阿拉伯、马来西亚和泰国的进口乙醇胺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

据商务部消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商务部决定自2023年10月30日起,对原产于美国、沙特阿拉伯、马来西亚和泰国的进口乙醇胺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

根据商务部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在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期间,对原产于美国、沙特阿拉伯、马来西亚和泰国的进口乙醇胺继续按照商务部2018年第81号公告公布的征税产品范围和税率征收反倾销税。

对各公司征收的反倾销税税率如下:

美国公司:

1.陶氏化学公司 76.0%

(The Dow Chemical Company)

2.英力士美国公司 97.1%

(INEOS Americas LLC)

3.亨斯迈石化有限公司 97.1%

(Huntsman Petrochemical LLC)

4.其他美国公司 97.1%

沙特阿拉伯公司:

1.沙特基础工业公司 10.1%

(Saudi Basic Industries Corporation)

2.其他沙特阿拉伯公司 27.9%

马来西亚公司:

1.国油石化衍生公司/马石化营销(纳闽)有限公司 18.3%

(PETRONAS CHEMICALS DERIVATIVES SDN BHD/ PETRONAS CHEMICALS MARKETING(LABUAN) LTD)

(该税率仅适用于马石化营销(纳闽)有限公司向中国出口销售国油石化衍生公司所生产被调查产品,其他任何情况下均适用“其他马来西亚公司”的反倾销税税率)

2.其他马来西亚公司 20.3%

泰国公司:

1.TOC乙二醇有限公司 37.6%

(TOC GLYCOL COMPANY LIMITED)

2.其他泰国公司 3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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