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证监局对西安希德电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及张恒出具警示函

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证监会令第96号,以下简称《监管办法》)第二十条规定。

陕西证监局近日对西安希德电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及张恒出具警示函。

据陕西证监局门户网站显示,西安希德电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以每股24元的价格,分别向陕西高端装备制造敦明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高端装备”)和宁波梅山保税港区九州纵横轨道交通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轨道交通”)定向发行股票212万股、124万股,募集资金8,064万元。发行过程中,公司实际控制人张恒于2017年7月5日与高端装备、轨道交通签订了《<股票发行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涉及赎回权条款、反稀释权条款等禁止性特殊投资条款,且签署未经审议和披露。公司作为被投资企业在《补充协议》上加盖了公章。

上述事项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证监会令第96号,以下简称《监管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按照《监管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西安希德电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及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张恒应对上述违规问题承担主要责任。根据《监管办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陕西证监局决定对该公司及张恒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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