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刷新【安培龙:拟定增募资不超5.44亿元,用于压力传感器扩产项目等】 安培龙1月7日晚间公告,拟向不超过35名特定对象发行不超过1500万股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5.44亿元。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将用于压力传感器扩产项目、陶瓷电容式压力传感器产线升级项目、力传感器产线建设项目、MEMS传感器芯片研发及产业化项目、补充流动资金。
【《网络交易平台规则监督管理办法》全文公布】 “网信中国”微信公众号消息,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公布《网络交易平台规则监督管理办法》,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 网络交易平台规则监督管理办法 (2025年12月18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令第116号公布 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网络交易平台规则(以下简称平台规则)的制定、修改和执行,维护网络交易秩序,保护网络交易各方主体合法权益,促进平台经济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法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开展平台规则制定、修改和执行活动以及市场监督管理、网信部门依据职责对其进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是指在网络交易活动中为交易双方或者多方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供交易双方或者多方独立开展网络交易活动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网络社交、网络直播等网络服务提供者为经营者提供网络经营场所、商品浏览、订单生成、在线支付等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属于本办法规定的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平台规则,是指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为服务不特定网络交易各方主体、管理平台内交易相关活动而预先拟定、供各方遵守的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的总称。 平台规则包括网络交易平台服务协议、对平台内经营者的管理规则、平台内交易及纠纷处理规则、个人信息保护规则、知识产权保护规则等。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与特定主体单独协商达成的不具有广泛适用性的协议,不属于本办法规定的平台规则。 第五条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制定、修改和执行平台规则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商业道德、公序良俗,不得利用平台规则实施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侵害网络交易各方主体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六条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通过平台规则的制定、修改和执行,加强对平台内经营者进入、退出平台以及平台内交易活动的管理,依法落实商品和服务质量保障、消费者权益保护、公平竞争、信用管理、信息安全管理、未成年人网络保护、个人信息保护、网络和数据安全保护等方面的责任。 第二章 平台规则的制定、修改和执行 第七条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在其网站、应用程序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平台规则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并保证经营者和消费者能够便利、完整地阅览和下载。 第八条 平台规则内容应当清晰明了,便于阅读和理解。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以字体加粗等显著方式提示经营者、消费者注意平台规则中涉及收费、争议解决等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保障其知情权,并按照经营者、消费者的要求对有关条款进行解释和说明。 第九条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在平台规则展示页面设置检索功能,为经营者和消费者检索、浏览平台规则中的特定内容提供便利。 第十条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制定、修改平台规则,应当在其网站、应用程序首页显著位置公开征求意见。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预留必要时间并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确保有关各方能够及时充分表达意见。 第十一条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全面如实归纳整理平台规则征求意见过程中收到的意见,对于合理意见应当充分吸收采纳,不采纳意见应当有合理理由。相关资料应当留档备查,保存时间自征求意见结束之日起不少于三年。 第十二条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制定、修改的平台规则,应当至少在实施前七日予以公示。 对于涉及用户数量巨大、修改内容较多、关系有关各方重要权益的平台规则,应当至少在实施前十五日予以公示。 第十三条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制定、修改平台规则,可能对有关各方重要权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除依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进行公示外,还应当根据其影响程度设置合理的过渡期,为有关各方妥善处理相关事宜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四条 平台内经营者、消费者不接受平台规则修改的内容,要求退出平台或者终止相关服务的,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不得以设置不合理条件等方式阻止。 平台内经营者、消费者依照前款规定,要求退出平台或者终止相关服务的,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按照修改前的平台规则承担据实退还费用等相关责任,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第十五条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修改平台规则的,应当完整保存修改后的版本生效之日前三年的全部历史版本,并保证经营者和消费者能够便利、完整地阅览和下载。 第十六条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不得强制或者诱导经营者和消费者对相关平台规则表示同意,不得将相关平台规则设定为默认同意的选项,但不增加经营者和消费者义务、不减损经营者和消费者权益的除外。 第十七条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平台规则重大事项沟通协商机制,通过定期会商、座谈、问卷调查等方式,就涉及有关各方重大利害关系的平台规则的制定、修改和执行等事项进行常态化沟通协商,对沟通协商过程中收集的意见进行全面如实归纳整理,对于合理意见应当充分吸收采纳,不采纳意见应当有合理理由。 第十八条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通过平台规则的制定、修改和执行,对网络交易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商业道德、公序良俗的行为予以规制,防止有关各方主体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第十九条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根据平台规则,对平台内经营者或者消费者采取对其权益有负面影响的措施的,应当告知其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平台规则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设置便捷的申诉渠道。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平台内经营者、消费者提起申诉的,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及时对申诉事项进行复核,客观公正作出处理;仅采用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处理,申诉人提出人工判定要求的,应当采用人工判定的方式进行处理。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作出处理后,应当及时将处理结果告知申诉人。 第二十条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在平台规则的制定、修改和执行过程中,不得对平台内经营者、消费者的申诉权利作出不合理限制。 第二十一条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在平台规则中明确平台内交易纠纷解决机制,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公平设定平台内交易纠纷各方的举证责任。合理减轻一方举证责任的,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识别、防范和处置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滥用该规则侵害有关各方主体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和人员执行平台规则的,应当对其进行必要的培训,并依法承担因第三方机构和人员执行不当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三章 信息、网络和数据安全保护 第二十三条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为平台内经营者、消费者提供信息发布服务的,应当在平台规则中以显著方式明确平台内商品和服务信息、交易信息、评论信息等信息安全条款,要求平台内经营者、消费者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违法信息,应当采取措施防范和抵制制作、复制、发布、传播不良信息。 第二十四条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平台规则中依法明确平台内经营者处理个人信息的规范,合理界定其与平台内经营者的个人信息保护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五条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通过平台规则明确接入其平台的第三方产品和服务提供者的网络数据安全保护义务的,应当依法规定相关方的权利和义务,督促其加强网络数据安全管理。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不得利用平台规则从事非法处理用户网络数据、无正当理由限制用户网络数据权益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活动。 第二十六条 未成年人用户数量巨大或者对未成年人群体具有显著影响的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制定专门的平台规则,依法明确平台内经营者的未成年人网络保护义务,并以显著方式提示未成年人用户依法享有的网络保护权利和遭受网络侵害的救济途径。 第四章 平台内经营者权益保护 第二十七条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不得利用平台规则,实施下列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自主经营活动进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的行为: (一)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平台内经营者承担退款不退货等售后责任,损害其合法权益; (二)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平台内经营者开通非经营活动必需的增值服务,增加其经营成本; (三)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平台内经营者参加推广、促销活动; (四)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平台内经营者仅在特定平台开展经营活动; (五)其他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自主经营活动进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的行为。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平台内经营者按照其定价规则,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扰乱市场竞争秩序。 第二十八条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不得利用平台规则,实施下列向平台内经营者收取不合理费用的行为: (一)重复收费; (二)只收费不服务或者少服务; (三)转嫁应当由平台自身承担的费用; (四)向平台内经营者收取提供其基础经营数据的费用; (五)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平台内经营者购买服务或者参加推广、促销活动并收费; (六)利用明显不合理的保证金等形式变相收费或者提高收费标准; (七)收取其他不合理费用。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不得利用平台规则,在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的情形下,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平台内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 第二十九条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在平台规则中对平台内经营者有关行为设置违约金或者损害赔偿金的,应当合理设置违约金的数额或者损害赔偿金的计算方法;按照平台规则收取违约金或者损害赔偿金的,应当告知相应的计算依据和方法,不得利用平台规则收取明显超出合理水平的违约金或者损害赔偿金。 第五章 消费者权益保护 第三十条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不得在平台规则的制定、修改和执行过程中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自身责任、不合理加重消费者责任,具体包括下列情形: (一)要求消费者承担的违约金或者损害赔偿金超过法定数额或者明显超过合理数额; (二)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依法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三)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依法请求支付违约金或者损害赔偿金的权利; (四)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依法投诉、举报、请求调解、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的权利; (五)其他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自身责任、不合理加重消费者责任的情形。 第三十一条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不得利用平台规则,在消费者不知情的情况下,对同一商品或者服务在同等交易条件下设置不同的价格或者收费标准。 第三十二条 消费者购买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提供的会员服务的,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不得在约定服务期内通过单方面修改平台规则的方式,擅自收取额外费用或者减损会员权益。在消费者继续购买会员服务前,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以显著方式告知消费者平台规则中与会员权益相关的变化情况。 因无法预见的客观情况导致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无法按照原有平台规则对消费者提供相关服务,消费者提出终止会员服务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市场监督管理、网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对平台规则的制定、修改和执行活动加强监督管理,并建立健全线索移交、信息共享、会商研判等工作机制。 市场监督管理、网信部门依法开展监督管理活动,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予以配合,提供必要的数据、技术支持和协助,并确保所提供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 第三十四条 鼓励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建立平台规则社会共治制度,通过消费者组织、第三方机构和专家咨询、评议等方式,充分听取各方对平台规则的意见。 第三十五条 鼓励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发布年度平台规则合规报告,对平台规则的制定、修改和执行情况开展合规自评,并接受社会监督。 鼓励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邀请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出具平台规则外部合规评估报告。 第三十六条 省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网信部门可以通过组织专家评审等方式,对本辖区内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制定、修改和执行平台规则的情况提出意见,并及时反馈相关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指导其优化平台规则制定、修改和执行机制。 第三十七条 市场监督管理、网信部门在依照本办法规定履行平台规则监督管理职责过程中,应当确保行政检查于法有据、严格规范、公正文明、精准高效,避免对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正常经营活动造成不必要的干扰。 第三十八条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在平台规则的制定、修改和执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场监督管理、网信部门可以依据职责对其有关负责人进行约谈,要求其说明情况、采取措施进行整改: (一)履行网络交易相关法定义务不到位的; (二)发生网络交易相关重大负面舆情事件的; (三)市场监督管理、网信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存在可能对网络交易秩序造成负面影响问题的; (四)未保障平台内经营者、消费者等有关各方主体合法权益的; (五)其他需要约谈的情形。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未在其网站、应用程序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平台规则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未按照要求公开征求意见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未按照规定的时间提前公示平台规则内容的;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平台内经营者不接受平台规则修改的内容要求退出,以设置不合理条件等方式阻止其退出的。 第四十条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十六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属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职责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六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属于网信部门职责的,由网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三十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四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十三条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十四条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利用平台规则从事垄断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十五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对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应当依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平台规则制定、修改和执行活动的监督管理依法属于其他有关部门职责的,由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
【上期所:调整白银等期货品种相关合约交易手续费】 1月7日,上期所发布通知:经研究决定,自2026年1月9日交易(即1月8日晚夜盘)起:白银期货AG2604合约日内平今仓交易手续费调整为成交金额的万分之二点五。锡期货SN2602合约日内平今仓交易手续费调整为15元/手。
【《直播电商监督管理办法》全文公布,2月1日起施行】 “网信中国”微信公众号消息,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公布《直播电商监督管理办法》,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 直播电商监督管理办法 (2025年12月18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令第117号公布 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直播电商监督管理,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直播电商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法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直播电商活动以及市场监督管理、网信部门依据职责对其进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直播电商,是指通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等,以视频直播、音频直播或者多种直播相结合等形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办法所称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是指在直播电商活动中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供交易双方或者多方独立开展交易活动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本办法所称直播间运营者,是指在直播电商平台上注册账号或者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开设直播间从事直播电商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实际运营他人直播间的,也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履行直播间运营者的相应义务。 本办法所称直播营销人员,是指在直播电商活动中直接面向社会公众开展商品或者服务宣传、推介活动的自然人。 本办法所称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是指为直播营销人员从事直播电商活动提供策划、运营、经纪、培训和技术支持等服务的机构。 第三条 从事直播电商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商业道德、公序良俗,公平参与市场竞争,接受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营造良好直播电商生态。 第四条 直播电商监督管理应当坚持鼓励创新、严守底线、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的原则,营造有利于直播电商健康发展的市场环境,充分发挥直播电商在推动高质量发展、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第五条 鼓励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直播间运营者建立健全首问负责、先行赔付、在线争议解决等制度,及时预防和解决直播电商领域消费争议。 鼓励相关行业组织加强行业自律,建立健全行业规范,推动行业诚信建设,监督、引导本行业经营者公平参与市场竞争、自觉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鼓励消费者组织加强对直播电商活动的社会监督,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二章 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 第六条 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直播账号注册注销、平台内交易行为规范、商品和服务质量保障、消费者权益保护、个人信息保护、网络和数据安全保护以及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管理等机制。 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应当加强直播电商信息内容管理,建立健全内容审核机制,营造良好直播电商生态。 第七条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制定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以下简称平台规则),明确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等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并以显著方式提醒相关主体注意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 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应当在平台规则中要求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规范直播营销人员的招募、培训、使用、管理等工作。 第八条 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应当要求申请进入平台从事直播电商活动的直播间运营者提供其名称(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件号码)、实际经营地址、联系方式、行政许可等真实信息,进行核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并至少每六个月核验更新一次。 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应当要求直播间运营者在直播营销人员首次直播前,提供经核验无误的该人员姓名、身份证件号码、经常居住地址、联系方式、所属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以及与直播营销相关的专业资质、职业职务等身份信息,对直播间运营者履行核验义务提供技术支持并进行监督。 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并落实直播营销人员真实身份动态核验制度,不得为与真实身份不符或者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不得从事直播电商活动的人员提供相关服务。 第九条 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应当分别于每年一月和七月向平台住所地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的下列身份信息: (一)已办理经营主体登记的直播间运营者的名称(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实际经营地址、联系方式、直播账号等信息; (二)未办理经营主体登记的直播间运营者的姓名、身份证件号码、实际经营地址、联系方式、直播账号等信息; (三)直播营销人员的姓名、身份证件号码、经常居住地址、联系方式、所属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以及与直播营销相关的专业资质、职业职务等信息。 第十条 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直播营销人员培训机制,每年对直播营销人员开展培训;在为首次从事直播电商活动的直播营销人员提供直播服务前,应当组织开展网络交易、网络信息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产品质量安全、消费者权益保护、平台规则等方面的培训。直播营销人员不得在接受培训时弄虚作假或者拒不参加培训。 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应当每年组织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学习网络交易、网络信息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时通报有关部门的工作要求。 第十一条 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应当通过平台规则建立健全直播间运营者分级分类管理制度,根据直播间运营者合规情况、关注和访问量、交易规模、所销售的商品或者服务种类以及其他指标,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其中,对关注用户多、交易规模大、直播营销人员影响力强、多次出现违法行为或者从事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直播电商活动的直播间运营者,应当采取技术监测、实时巡查等管理措施。 鼓励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建立健全直播间运营者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将市场监督管理、网信部门依法共享或者通报的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名单、行政处罚、信用修复等信息纳入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并根据信用评价结果,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 第十二条 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应当通过平台规则建立健全平台内违法行为处置制度,明确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采取警示、限制功能、限制流量、暂停直播、限期停播、关闭账号、禁止重新注册账号、列入黑名单等处置措施的具体情形、程序以及相应的救济途径。采取处置措施的种类和幅度,应当与有关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相当。 市场监督管理、网信部门经调查核实,将相关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违法情况通报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的,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平台规则,及时依照前款规定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采取处置措施的,应当保存有关记录,依法及时向平台住所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网信部门报告,并作为评价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合规情况的参考。其中,采取关闭账号、禁止重新注册账号、列入黑名单等处置措施的,应当同时向平台住所地省级市场监督管理、网信部门报告。 第十三条 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风险识别制度,配备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直播管理专业人员,加强对直播电商活动的动态监测,对直播中的违法行为及时采取警示、限制流量、暂停直播等处置措施。 第十四条 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应当通过平台规则建立健全黑名单制度,将严重违反市场监督管理、网信领域法律、行政法规的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列入黑名单。 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将相关主体列入黑名单的,应当及时告知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列入黑名单的具体期限以及相应的申诉途径;相关主体提起申诉的,应当对申诉事项进行必要的复核,客观公正作出处理,并及时将处理结果告知相关主体。 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应当加强对被列入黑名单的相关主体的管理,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其在被列入黑名单期间,通过更换账号、重新注册账号等方式逃避惩戒;列入黑名单的期限届满的,应当将其移出并同步解除相应的处置措施。 鼓励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之间共享黑名单相关信息,对相关主体采取信用管理措施。 第十五条 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应当为直播间运营者依法履行信息公示义务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直播间运营者公示的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将变更情况报送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进行核验,完成更新公示。 第十六条 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应当通过技术手段确保交易信息的完整性。交易信息应当包括直播账号,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直播视频回放记录、直播互动信息,消费者订单形成时的商品或者服务详情页面快照、客服记录、支付记录、物流快递、退换货以及售后等信息。上述交易信息的保存时间自交易完成之日起不少于三年。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七条 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和处置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利用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编造、传播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信息,假冒他人进行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 第十八条 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明确消费争议解决机制。发生消费争议的,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应当根据消费者的要求提供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相关信息以及相关交易记录等必要信息。 第十九条 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的,应当依法采取必要措施。 第二十条 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投诉机制,明确处理流程和反馈时限,及时处理消费者投诉,并采取必要措施识别、防范和处置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滥用平台投诉机制的行为。 对于投诉集中的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应当及时采取技术监测、实时巡查等管理措施。 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应当将核查属实的投诉情况作为评价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合规情况的参考。 第二十一条 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应当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网信部门依法开展的监督检查、案件调查、事故处置、缺陷消费品召回、消费争议处理等监管执法活动,如实提供有关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的身份信息、商品或者服务信息、交易信息等。 第二十二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开展调查,发现上述主体通过实际经营地址、经常居住地址无法联系的,应当及时通报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 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应当在接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通报后五个工作日内提醒相关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及时更新相关信息。 经提醒,相关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仍不及时更新相关信息的,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应当根据平台规则,对其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并保存有关记录。 相关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更新相关信息后,可以根据平台规则,向平台申请解除处置措施。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收到申请并核验无误后,应当及时解除处置措施。 第二十三条 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对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采取处置措施的,应当对受影响的消费者的相关订单处理、售后服务、消费纠纷解决等作出妥善安排,协助消费者进行维权。 第二十四条 其他网络服务提供者在直播电商活动中,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的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应当根据其具体服务内容,依法履行本章规定的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应当履行的身份核验及登记、有关信息报送、违法行为处置及报告、交易信息保存、协助消费者维权和配合监管执法等相应义务;违反相关规定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章 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 第二十五条 直播间运营者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应当在直播账号信息主页显著位置依法公示真实有效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行政许可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 直播间运营者为自然人,属于个体工商户的,应当在直播账号信息主页显著位置依法公示真实有效的名称、经营者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经营场所、组成形式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属于依法不需要办理经营主体登记的其他自然人的,应当在直播账号信息主页显著位置依法公示实际经营地址、联系方式、所属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等真实有效的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 相关信息发生变更的,直播间运营者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将变更情况报送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 直播间运营者依照本办法公示信息的,应当同时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展示账号相关信息的要求。 第二十六条 直播间运营者应当在其直播页面,以显著方式持续展示实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名称(姓名)、实际经营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或者该信息的链接标识。 通过链接标识展示相关信息的,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在直播页面显著位置设置便捷入口,跳转页面应当真实、完整展示第一款规定的信息,不得多次跳转; (二)不得设置连续多次验证、强制关注账号、打赏互动等不合理访问限制; (三)不得以弹窗覆盖等技术手段干扰阅读。 第二十七条 直播间运营者应当核验实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的名称(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件号码)、实际经营地址、联系方式、行政许可、强制性产品认证、产品合格证明文件等信息,强化对直播选品、营销用语等的审核把关,并保存相关记录备查。保存记录自直播结束之日起不少于三年。 第二十八条 直播间运营者应当核验直播营销人员的姓名、身份证件号码、经常居住地址、联系方式、所属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以及与直播营销相关的专业资质、职业职务等身份信息,并及时核验更新,保存相关记录备查,确保直播营销人员身份信息真实有效。保存记录自直播结束之日起不少于三年。 直播间运营者应当在每次直播前将核验无误的直播营销人员身份信息报送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 第二十九条 直播间运营者设置、展示的账号名称、头像、简介和直播间标题、封面、布景、道具等,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得含有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违背公序良俗以及欺骗、误导消费者等内容的信息。 第三十条 直播间运营者应当建立健全事前合规审核机制,在直播前依照有关规定对展示内容、讲解内容、服装、布景、道具等进行审核。 第三十一条 直播间运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直播营销人员纠错机制,发现直播营销人员出现口误、表述不完整、表述不当等情形时,应当现场进行纠正,并保存记录备查。保存记录自直播结束之日起不少于三年。 直播间运营者应当对直播间互动内容进行实时管理,及时处置违法信息,并依法保存相关处置记录。 第三十二条 直播间运营者应当以显著方式展示所销售商品的品名、价格和计价单位或者提供服务的项目、内容、价格和计价方法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采取价格比较、折价、减价等促销方式的,应当显著标明被比较价格或者折价、减价的计算基准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 第三十三条 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不得通过直播间销售或者提供下列违法商品或者服务: (一)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和环境保护要求的商品或者服务; (二)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等质量不合格的商品; (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交易,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违背公序良俗的商品或者服务。 第三十四条 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不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主体以及性能、功能、质量、销售情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资格资质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 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不得利用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编造、传播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信息,假冒他人进行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 第三十五条 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发布的直播内容构成商业广告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有关规定履行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或者广告代言人的义务。 下列情形一般构成前款所称的商业广告: (一)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以外有一定影响的自然人,在直播电商活动中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形象对商品或者服务作推荐、证明的; (二)为推销商品或者服务,将介绍商品或者服务的直播内容录制、剪辑、编辑后,以文字、图像、视频、音频等形式通过互联网或者其他媒介发布的; (三)其他构成商业广告的情形。 第三十六条 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不得编造、传播或者指使他人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第三十七条 直播间运营者使用人工智能等技术生成的人物图像、视频从事直播电商活动的,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国家标准的要求,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标识,持续向消费者提示该人物图像、视频由人工智能等技术生成。 在直播电商活动中使用人工智能等技术生成的人物图像、视频,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情形的,由管理或者使用该人物图像、视频的直播间运营者依法承担责任。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章 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 第三十八条 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规范直播营销人员的招募、培训、使用、管理等工作。 第三十九条 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应当完善对直播营销人员的招募机制,核验直播营销人员的姓名、身份证件号码、经常居住地址、联系方式以及与直播营销相关的专业资质、职业职务等身份信息。 第四十条 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应当与直播营销人员签订协议,明确各自应当履行的义务,不得减轻或者免除自身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四十一条 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应当加强对直播营销人员的培训,提醒其在直播电商活动中应当依法履行的义务。 第四十二条 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应当加强对直播营销人员的日常管理和规范引导,建立健全直播营销人员违法行为处置制度,对发现的直播营销人员违法行为及时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 第四十三条 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与直播间运营者合作开展商业活动的,应当核验直播间运营者的名称(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件号码)、实际经营地址、联系方式、行政许可等信息,并与其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各自在直播营销人员管理、直播内容管理、产品质量审核、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义务。 第四十四条 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虚假评价等方式,帮助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第四十五条 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提供直播选品服务的,应当核验实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的名称(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件号码)、实际经营地址、联系方式、行政许可、强制性产品认证、产品合格证明文件等信息,并保存相关记录备查。保存记录自直播结束之日起不少于三年。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六条 市场监督管理、网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加强对直播电商活动的监督管理,并建立健全线索移交、信息共享、会商研判等工作机制。 市场监督管理、网信部门对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依法开展监督管理的,相关经营主体应当予以配合,提供必要的数据、技术支持和协助,并确保所提供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 第四十七条 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从事直播电商活动的直播间运营者,以及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由其住所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网信部门依据职责管辖。 通过直播电商平台从事直播电商活动的直播间运营者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由其实际经营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网信部门依据职责管辖。无法确定实际经营地,已办理经营主体登记的,由其住所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网信部门依据职责管辖;未办理经营主体登记的,由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住所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网信部门依据职责管辖。 直播营销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由依照前两款规定负责管辖其所在直播间的运营者违法行为的市场监督管理、网信部门依据职责管辖。 第四十八条 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住所地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及时将其掌握的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身份信息与直播间运营者实际经营地的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共享。 第四十九条 市场监督管理、网信部门依据职责对涉嫌违法的直播电商活动进行查处时,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与涉嫌违法的直播电商活动有关的场所进行现场检查; (二)查阅、复制与涉嫌违法的直播电商活动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等有关资料; (三)收集、调取、复制与涉嫌违法的直播电商活动有关的电子数据; (四)询问涉嫌从事违法的直播电商活动的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等当事人; (五)向与涉嫌违法的直播电商活动有关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六)法律、法规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第五十条 市场监督管理、网信部门发现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有违反市场监督管理、网信领域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要求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应当予以配合。 第五十一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等主体实施信用监管,将其注册登记、备案、行政许可、抽查核查结果、行政处罚、存续状态、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等信息,依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对存在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依法采取相应的惩戒措施。 前款规定的信息还可以通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官方网站、网络搜索引擎、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显著位置等公示。 网信部门依法将实施违法行为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相关主体列入互联网严重失信名单,并采取相应的惩戒措施。 第五十二条 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场监督管理、网信部门可以依据职责对其有关责任人进行约谈,要求其说明情况、采取措施进行整改: (一)履行直播电商相关法定义务不到位的; (二)发生直播电商相关重大负面舆情事件的; (三)市场监督管理、网信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存在可能对直播电商秩序造成负面影响问题的; (四)未保障消费者等有关各方主体合法权益的; (五)其他需要约谈的情形。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属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职责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八十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一)不依照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对直播间运营者身份信息进行核验、登记的; (二)不依照本办法第九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报送有关信息的; (三)不履行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交易信息保存义务的。 第五十四条 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属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职责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不依照本办法第八条第三款规定对直播营销人员真实身份进行核验的; (二)不依照本办法第九条第三项规定报送有关信息的; (三)不履行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培训义务的; (四)不依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建立健全直播间运营者分级分类管理制度的; (五)不依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建立健全平台内违法行为处置制度的; (六)不依照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建立健全风险识别制度的; (七)不依照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建立健全黑名单制度的; (八)不依照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和处置有关虚假商业宣传行为的; (九)不履行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提醒、处置义务的。 第五十五条 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属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职责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十六条 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对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十七条 直播间运营者不履行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至第三款规定的信息公示义务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十八条 直播间运营者不履行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信息展示义务,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属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职责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九条 直播间运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属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职责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不履行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核验义务的; (二)不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设置、展示账号名称、头像、简介和直播间标题、封面、布景、道具等的; (三)不依照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建立健全事前合规审核机制的; (四)不依照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建立健全直播营销人员纠错机制的; (五)不履行本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标识义务的。 第六十条 直播间运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进行处罚。 第六十一条 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通过直播间销售或者提供有关违法商品或者服务,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属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职责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二条 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第四十四条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处罚;属于发布虚假广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六十三条 直播营销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规定,属于职务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该直播营销人员的行为与其职务行为无关的除外。 第六十四条 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不履行本办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核验义务,或者不依照本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加强对直播营销人员的日常管理和规范引导,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属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职责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五条 在直播电商活动中制作、复制、发布、传播违法信息,或者未采取措施防范和抵制制作、复制、发布、传播不良信息的,由网信部门依据职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至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一款至第三款、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一条至第四十四条,属于网信部门职责的,由网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由网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提供相关服务。 第六十六条 妨害市场监督管理、网信部门依照本办法履行职责,拒绝、阻碍监管执法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没有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网信部门依据职责责令改正,对个人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八条 直播电商活动的监督管理依法属于其他有关部门职责的,由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
【美国抵押贷款利率降至6.25%,为2024年9月以来最低】 抵押贷款银行家协会(MBA)1月7日发布数据显示,截至1月2日当周(包含元旦),30年期抵押贷款的合同利率下降7个基点至6.25%,降至2024年9月以来的最低水平,用于购买更昂贵房屋的30年期大额抵押贷款的利率降至6.32%,为2023年4月以来最低。
【上期所:调整白银期货相关合约交易保证金比例和涨跌停板幅度】 1月7日,上期所发布通知:经研究决定,自2026年1月9日(星期五)收盘结算时起,交易保证金比例和涨跌停板幅度调整如下:白银期货AG2601、AG2602、AG2603、AG2604合约的涨跌停板幅度调整为16%,套保持仓交易保证金比例调整为17%,一般持仓交易保证金比例调整为18%。
【上期所:调整白银期货合约交易限额】 1月7日,上期所发布通知:根据《上海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自2026年1月9日(即1月8日夜盘)交易起,非期货公司会员、境外特殊非经纪参与者、客户在白银期货各合约的日内开仓交易的最大数量为7000手。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组日内开仓交易的最大数量按照单个客户执行。套期保值交易和做市交易的开仓数量不受此限制。
【上期所:近期金属品种波动较大,提示投资者做好风险防范工作】 1月7日,上期所发布通知:近期国际形势复杂多变,金属品种波动较大,请各有关单位采取相应措施,提示投资者做好风险防范工作,理性投资,共同维护市场平稳运行。
【*ST阳光:控股股东筹划控制权变更事项,股票停牌】 *ST阳光1月7日晚间公告,控股股东京基集团有限公司正在筹划有关公司控制权变更事宜,该事项可能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公司股票自2026年1月8日(星期四)开市起停牌,预计停牌时间不超过2个交易日。
【变压器海外卖爆了?业内称需求增加、订单饱满,但未“供不应求”】 近日,市场传言中国变压器在海外卖疯了,产品供不应求,订单排到两年后。7日,从多家业内上市公司获悉,近来变压器海外市场景气度较高,不过并没有“供不应求”这么夸张。有公司相关负责人表示,当前公司订单饱满,但属于有序增长,数据中心相关订单增速很快,中东、欧洲和南美市场表现较好。(财联社记者 肖良华)
【中欧班列年度开行数量首次超2万列】 据国铁集团,2025年中欧班列开行20022列,年度开行数量首次超两万列,货值超677亿美元。截至2025年底,中欧班列已联通中国境内128个城市,通达欧洲26个国家232个城市。
【晶科能源:与晶泰科技签署AI高通量叠层太阳能电池项目合作协议】 1月7日,据晶科能源消息,晶科能源与晶泰科技于近日签署战略合作协议,双方将共同成立合资公司,推进基于AI技术的高通量钙钛矿叠层太阳能电池合作研发。基于双方的技术基础与合作规划,晶科能源预计钙钛矿叠层电池有望在未来三年左右迈向规模化量产。
【华纳兄弟探索建议股东拒绝派拉蒙要约,奈飞:支持】 奈飞1月7日公告称,欢迎华纳兄弟探索公司董事会继续恪守与奈飞之间的合并协议,并一致建议股东拒绝派拉蒙天空之舞于2025年12月22日宣布的修订要约。
【路威凯腾拟与毛戈平共同组建高端美妆领域股权投资基金】 1月7日,消费品投资公司路威凯腾(L Catterton)宣布与毛戈平集团达成战略合作。根据战略合作框架协议,双方将在全球市场扩张、收购及战略投资、资本结构优化、人才引进与治理方面达成战略合作意向。此外,双方拟共同组建专注于全球高端美妆领域的股权投资基金。
【刘国中:着力抓好小麦田管促苗情转化升级,扎实做好“菜篮子”产品稳产保供】 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国务院副总理刘国中1月6日至7日到河南调研。他强调,要全面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中央农村工作会议部署,落实粮食安全党政同责和“菜篮子”市长负责制,着力抓好小麦田管促苗情转化升级,扎实做好“菜篮子”产品稳产保供,确保粮食和重要农产品稳定安全供给,为“十五五”开好局起好步提供有力保障。春节前后是“菜篮子”产品消费旺季,要加强蔬菜、水果、肉蛋奶、水产品价格监测和信息发布,统筹抓好生产供应、质量检测等工作,确保量足价稳、质量安全。
【印度发生两起大象袭击人类事件,已致6人死亡】 印度贾坎德邦1月6日发生两起大象袭击人类事件,目前已导致6人死亡。(央视新闻)
【汉高集团在中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15亿元熊猫债】 1月7日,中国银行作为唯一中资主承销商,协助德国工业巨头汉高集团在中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15亿元熊猫债。
【华纳兄弟探索:派拉蒙出价方案仍然“不足”】 华纳兄弟探索公司1月7日宣布,其董事会一致认定派拉蒙天空之舞于2025年12月22日修订的要约收购不符合华纳兄弟及其股东的最佳利益,且未达到华纳兄弟与奈飞公司于2025年12月5日公布的合并协议中“更优提案”的标准。董事会一致重申支持与奈飞合并的建议,并建议华纳兄弟股东拒绝派拉蒙天空之舞的要约。
【机构:内存市场已进入“超级牛市”,一季度将再涨40%-50%】 1月7日,Counterpoint Research最新报告指出,内存市场已进入“超级牛市”阶段,当前行情甚至超越了2018年的历史高点。在AI与服务器容量需求持续激增的推动下,供应商议价能力已达到历史最高水平。预计2025年Q4内存价格将飙升40%–50%;2026年Q1还将再涨40%–50%,2026年Q2预计再上涨约20%。其中,64GB RDIMM内存的价格已从2025年Q3的255美元大幅上涨至Q4的450美元,并预计在2026年3月进一步攀升至700美元。
【太子集团创始人陈志被捕并遣送中国】 广西国际传播中心(柬埔寨)国际传播联络站记者通过《柬中时报》获悉,太子集团(Prince Group)创始人兼董事长陈志在柬埔寨被捕,并已被遣送回中国,接受有关部门调查。(广西云)
【中国直飞委内瑞拉航班复飞】 康维亚萨航空1月7日通知称,自2026年1月7日起,V0770航班(星期五)加拉加斯-莫斯科-广州;V0771航班(星期一)广州-莫斯科-波尔拉马尔-加拉加斯,已确定恢复运营,后续将稳定执飞。康维亚萨航空此前在1月3日通知称,由于不可抗因素,原计划于2026年1月5日(星期一)03:00起飞的V0771航班由广州飞往加拉加斯已被取消。
【中伟股份:印尼中青新能源二期全面投产】 据中伟股份消息,1月6日傍晚,随着6号产线首炉冰镍的产出,中伟印尼莫罗瓦利产业基地中青新能源二期项目实现全面贯通,标志着中青新能源年产6万金吨镍金属产能的全面投产。
【调查显示日本2026年约1.5万种食品将涨价】 日本媒体1月7日报道,日本食品“涨价潮”在新年并未平息,2026年全年预计将有约1.5万种食品涨价。日本媒体称,这将进一步加重日本消费者的生活负担。日本帝国数据库公司对全国195家主要食品和饮料生产商展开调查,询问其今年价格调整意向。结果显示,2026年1月至4月,日本将有3593种食品上调价格,平均涨幅为14%,包括冷冻食品、大米制品和方便面等。5月开始,每月预计将有约1000种食品涨价,全年累计将达约1.5万种。(新华社)
【巴斯夫湛江一体化基地乙烯联合装置如期投产】 1月7日,据巴斯夫中国消息,巴斯夫位于华南的湛江一体化基地乙烯联合装置于近日如期投产。据介绍,这是全球首套主压缩机(电驱)100%采用可再生能源驱动的乙烯联合装置。该装置可实现每年100万吨乙烯产能。
【5人违规穿越鳌山搜救最新情况:最后1名失联坠崖人员已找到,已无生命体征】 据陕西宝鸡太白县应急管理部门消息,1月2日凌晨,5人避开管护站违规穿越秦岭“鳌太线”,1人自行下山,4人失联。经搜救,1月4日11时,救援队成功搜救到1人,身体状况良好,2人不幸遇难。最后1名失联者在探险过程中发生坠崖事故。今天(1月7日)早上5时30分左右,当地组织10名专业救援人员和4名当地向导,携带重装备、无人机、卫星电话等徒步出发从鳌山南边山下向鳌山主峰方向开展搜寻。今天下午传来消息:14人的搜救队伍已经找到了最后1名失联坠崖人员,但不幸已无生命体征。
【国内首个不锈钢火箭超级工厂开工,拟年产25发】 箭元科技中大型液体运载火箭总装总测及回收复用基地项目开工仪式在杭州钱塘区举行。这是国内首个海上回收复用火箭产能基地,也是首个不锈钢火箭超级工厂。该项目总投资52亿元,建成后将具备年产25发火箭的规模化制造能力。
【英伟达创始人兼CEO黄仁勋获2026年IEEE荣誉奖章】 1月7日消息,IEEE(电气与电子工程师学会)今日宣布,英伟达创始人兼首席执行官黄仁勋获选为“2026年IEEE荣誉奖章(2026 IEEE Medal of Honor)”得主。该奖章是IEEE最高奖项,并设有200万美元奖金。
【默沙东完成收购Cidara Therapeutics】 默沙东公司1月7日宣布,其子公司已成功完成对Cidara Therapeutics公司全部流通普通股的现金要约收购。2025年11月,默沙东与Cidara达成最终协议。根据协议,默沙东将通过子公司以每股221.50美元现金收购Cidara,交易总金额约达92亿美元。
【土耳其拟立法禁止15岁以下人群使用社交媒体】 土耳其政府正在起草一项法案,禁止15岁以下人群使用社交媒体平台,该法案计划于1月底前提交至议会相关委员会审议。据“今日土耳其”网站等媒体报道,该法案要求,社交媒体平台不得向15岁以下用户提供服务或允许其创建账户,且须实施有效过滤机制,以防未成年人接触有害内容。(新华社)
【中国工程机械工业协会:2025年12月工程机械主要产品月开工率为51.8%】 据中国工程机械工业协会统计,2025年12月工程机械主要产品月开工率为51.8%,同比下降12.5个百分点,环比下降4.72个百分点。其中:挖掘机52.6%;装载机46.5%;汽车起重机67.2%;履带起重机56.9%;塔式起重机39.3%;压路机38.1%;摊铺机56.3%;旋挖钻机41.7%;非公路矿用自卸车41.8%;混凝土泵车34.7%;混凝土搅拌车26.5%;叉车6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