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受存废之争的嫖宿幼女罪终于被废止。
8月29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刑法修正案九,其中,从刑法中删除了嫖宿幼女罪的规定,今后对此类行为一律适用刑法中关于奸淫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的规定。
嫖宿幼女罪是指刑法原第360条第2款的规定,即嫖宿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该条款是中国在1997年修订刑法时增加的规定,此前,嫖宿幼女是按强奸定罪。
当时增加嫖宿幼女罪规定的背景是,中国在上世纪90年代严打卖淫嫖娼时,发现有幼女涉及其中,卖淫组织者故意隐瞒幼女年龄,不少嫖客便借此声称不知道对方是幼女,以图逃避强奸罪的处罚。为更严厉打击这种犯罪行为,1997年中国修改刑法时增加了嫖宿幼女罪。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周光权曾在接受《南方周末》采访时曾分析,当年的单独成罪,的确有严惩嫖宿幼女行为的目的,所以起刑点就是5年,这在刑法较为少见——连抢劫罪、故意杀人罪的起刑点都是3年。
但近年来随着司法实践中出现一些典型案例,“嫖宿幼女罪”在学界、民间引发多次存废之争,各方关于取消该罪名的呼声不断。
虽然从起刑点来看,嫖宿幼女罪比强奸罪多两年,但强奸罪最高可判死刑,嫖宿幼女罪则规定,“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这意味着,和幼女之间存在自愿性交易者若以“嫖宿幼女罪”被追诉,不仅可以逃过一死,最多也只面临15年的牢狱。
2012年3月全国两会,政协委员、全国妇联副主席甄砚说,“老百姓认为这个罪名成了部分犯罪分子的保护伞、免死牌。”
著名律师斯伟江此前在接受界面新闻记者采访时称,对于身心发育不成熟、尚不具备性决定能力的幼女而言,不能用成年人的认知解读与幼女的性关系,“这个罪名不科学,幼女本身的认知有限,实际上这种行为应该跟强奸一样。”
2013年,最高法院答复全国人大代表孙晓梅关于废除嫖宿幼女罪的建议时,就明确表示:完全赞成废除嫖宿幼女罪,以嫖宿幼女罪定罪量刑,虽然对被告人进行处罚,但也相当于认可幼女的“卖淫女”身份,这一标签是对幼女极大侮辱,“无论从法理上,还是从未成年人保护层面,废除嫖宿幼女罪都有充分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