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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8月22日至26日在北京举行,会议对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进行三审。
草案完善了隐私权保护规定,并对在宾馆房间私装摄像头进行偷拍,侵害公民隐私权的行为作出有针对性的规定。
草案将隐私的定义修改为“自然人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和私密信息等”,并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搜查、进入、窥视、拍摄他人的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
为鼓励遗体捐献,草案规定,自然人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的,该自然人死亡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共同决定捐献。
草案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如果活动组织者为学校等教育机构,应当适用学校等教育机构在学生受到人身损害时的相关责任规定。
草案将自然人的“电子邮箱地址”和“行踪信息”纳入个人信息的范围,并对收集、处理个人信息的行为进行规范。
草案明确,个人信息的处理包括个人信息的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