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法集中清理司法解释 废止了715件

最高法于4月8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汇编(1949—2013)》对1600件司法解释进行了全面清理,其中废止715件,确定修改132件,继续保留适用753件。
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

图片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网站

自新中国成立以来至2011年底,最高人民法院共发布过1600件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最高法于4月8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汇编(1949—2013)》(下称《司法解释汇编》)对这1600件司法解释进行了全面清理。这是国内目前最全面、最新的司法解释合集,也是新中国成立后第一次全面集中清理司法解释。

司法解释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授予司法机关的重要审判职权,在司法实践中常用来弥补立法的不足。最高法在审判案件时遇到的法律适用问题,依据政策、法律、审判经验或者法理,及时作出“批复”、“解答”、“指示”、“复函”等多种形式的解释。

2011年下半年,最高人民法院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的部署和要求,启动了1949年以来第一次全面集中清理司法解释工作。历时两年,通过甄别,确定具有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1600件。针对1600件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分类予以废止、修改或者保留,其中废止715件,确定修改132件,继续保留适用753件。

《司法解释汇编》按照综合篇、民事篇、知识产权篇、民事诉讼篇、刑事篇、刑事诉讼篇、行政及国家赔偿篇的分类形式,把继续有效的司法解释(截止日期为2013年12月31日)收录为本书第一部分。

关于这些司法解释的存、废、改标准,最高法研究室副主任郭锋在当天的发布会上介绍,第一个标准是对超越法律规定范围、违背立法宗旨或者立法原意,法律已经修改而司法解释尚未作出调整,以及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文件明确予以废止。

郭峰说:“这种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文件在当时来讲是没有问题的,但是后来社会经济发展进步,新的法律出台了,以前旧的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的文件与新立法有冲突、有矛盾,甚至它完全过时了,对于这种情况要废止。”他举例,1995年8月24日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对有关不动产的非诉行政案件执行管辖问题的答复》已经被2009年1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代替,所以前者已经废止。

第二个标准,对于相互打架、相互矛盾的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的文件,确定废止或者修改其中的一个司法解释或者司法解释性质的文件,要保留正确的、新的,废止已经过时的、与现有法律相冲突的。对于一个司法解释中存在部分应当废止、部分仍可适用的情形,考虑到审判工作的需要,又不能全部废止,但时又难以重新制定的,因此就确定进行修改。

郭峰称,第三个标准,对于符合法律规定、现行有效的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决定保留继续适用,以明确裁判依据,统一裁判制度,维护国家法律统一。比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2008年1月14日),该司法解释符合法律规定,是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撤诉案件的裁判依据,就应予以保留。

该汇编里介绍,鉴于当时的立法状况和司法解释制定工作不规范的实际情况,不分文件名称、具体发文形式,或者形式上虽然表现为个案答复,只要内容属于应用法律、法令解释的都界定为司法解释。

除了最高法,最高检也有司法解释的职权。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81年通过的《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规定,凡属于法院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由最高法进行解释。凡属于检察院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由最高检进行解释。最高法和最高检的解释如果有原则性的分歧,报请全国人大常委员会解释或决定。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司法解释有时会存在数量大、颁布主体多的问题。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王敏远曾撰文《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后的司法解释研究》指出,刑事诉讼的一些被视为“司法解释”的规范性文件,不仅颁布的主体超出了人大常委会授权的范围,而且其对象和内容也超出了这个范围。

以刑事诉讼法为例,最高法的“解释”有548条、最高检的“规则”有708条,不仅如此,还有公安部的“规定”376条,以及其他六部委的规定40条等等。王敏远认为,这些司法解释已不再符合我国“司法解释”一词的原意;这些规定的许多内容甚至有“立法”的嫌疑,即一些规定并不局限于对刑事诉讼法条文的说明、解释,而是解释者对本部门在刑事诉讼中需要处理的具体程序问题(根据立法目的和工作需要)对刑事诉讼法作进一步的补充甚至修改。

在今年3月15日修改通过的《立法法》中增加的一条针对司法解释的专门条款:最高法、最高检做出的属于审判、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应当主要针对具体的法律条文,并符合立法的目的、原则和原意。

《立法法》还规定,最高法、最高检作出的属于审判、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应当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最高法、最高检以外的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不得作出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

对此,郭峰说,根据立法法的规定,最高法院起草司法解释,应当主要针对具体的法律条文,能解释的就要一对一的解释。他分析,这里的“主要”二字,是由于立法在不断完善的过程中,比如新形式的网络犯罪,原有法律没有具体规定,这种情况下需要与时俱进的作出司法解释,指导审判实践。

郭峰还称,针对具有重大意义的司法解释中需要上升到立法或者明确其法律含义的内容,最高法将及时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修改法律或者作出立法解释的建议。同时,还将发挥专家作用,邀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委员、法学专家学者、语言文字专家和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以及最高法院特约咨询员、特约监督员等各方面人员,参加司法解释的讨论论证,确保司法解释质量和效率。

广告等商务合作,请点击这里

本文为转载内容,授权事宜请联系原著作权人。

打开界面新闻APP,查看原文
界面新闻
打开界面新闻,查看更多专业报道

热门评论

打开APP,查看全部评论,抢神评席位

热门推荐

    下载界面APP 订阅更多品牌栏目
      界面新闻
      界面新闻
      只服务于独立思考的人群
      打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