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总经理徐明 :应尽快制定《资本市场投资者保护条例》

投资者是资本市场最为重要的参与者,恰恰涉及投资者的行政法规却毫无制定的迹象,目前的规定较为零散,不系统、不全面。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9月26日,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总经理徐明在首届中小投资者服务论坛上呼吁,应尽快制定《资本市场投资者保护条例》,并建议设立专司中小投资者保护的公益性机构、进一步发挥投资者保护基金作用等。

徐明指出了需要进行制定《资本市场投资者保护条例》的三点原因:我国投资者保护的法律体系尚未健全,保护投资者需要高阶位的法律制度,此外,投资者保护的许多新实践需要法律制度加以确定。

徐明进一步解释称,虽然我国资本市场成立28年来,制定了大量的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初步形成了《公司法》、《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信托法》等基本法律,《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企业债券管理条例》、《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以及大量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三个层次的法律体系。

但是,我国资本市场的立法最为明显的是涉及投资者保护的法律体系上不健全。投资者是资本市场最为重要的参与者,是资本市场的最为基本的要素,恰恰涉及投资者的行政法规却毫无制定的迹象,目前的规定较为零散,不系统、不全面。

例如,正在修订的《证券法》尽管专章规定了投资者保护,但内容和条文也极其有限,只是原则性的规定了投资者保护相关问题;另一方面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投资者保护制度仅仅是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在效力和层级上均显不足,在司法实践中也并不必然成为审判的依据。因此,在法律对于投资者保护仅有原则性规定的情况下,制定专门的投资者保护行政法规十分必要。

徐明表示,除最高层级的法律之外,在次一级的行政法规层面应对资本市场的基本要素进行较为系统的专门性规定,即应制定《上市公司监管条例》、《中介机构监管条例》和《投资者保护条例》,三个条例三位一体,彼此作用,更能使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彼此衔接、由粗致细、由原则到操作,梯度发展,在资本市场参与主体方面形成完整的资本市场法律制度体系。

针对以上问题,徐明就《资本市场投资者保护条例》提出了建议。

他建议,第一,要注重资本市场投资者保护的法律逻辑。要按照总则、投资者的权利、投资者的适当性、相关参与人的义务、投资者保护机构、投资者保护基金、投资者救济、附则的逻辑,紧紧围绕着投资者及其保护所涉及的各个方面展开。

第二,要特别重视对中小投资者的保护,在制度设计上应有特殊的安排。面对起伏不定的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大多跟着证券市场波动,更易成为资本市场违法行为的最终受害者。因而在制度安排上要特别注重针对中小投资者的事前预防性保护与事后救济性规定。一是要细化投资者的适当性管理的分类,严格投资者身份;二是要发挥投资者保护机构作用,示范引领中小投资者知权、行权、维权;三是要确立先行赔付制度和示范判决制度,减少投资者保护的成本、提高投资者保护的效率,扩大投资者保护的范围;四是安排好投资者保护基金,使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救济能落到实处。

第三,关于保护机构。要确定投资者保护的公益机构的性质、地位和职能等,充分赋权。设立专司中小投资者保护的公益性机构是中国证监会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根据我国资本市场的实践所进行的重大创新,对于保护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具有重大意义。实践证明,国家设立的这一投资者保护公益机构开辟了一条极具中国特色的投资者保护新道路,得到了各方充分认可。正在修订《证券法》也从法律上对国家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进行了规定。但仅仅《证券法》的规定还较为原则。应在行政法规中将投资者保护机构细化,详细规定其性质、地位、职责、权利的行使、义务的履行、相关单位的协助、组织构架、运作机制、经费来源和使用、业务规则、监督和禁止行为等,使其具有可操作性。

第四,关于赔偿基金。尽管人民法院在资本市场民事赔偿案件中,已经废除了行政处罚前置程序,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并没有完全做到。在此情况下,如果行政罚款先于民事赔偿,法律规定的民事赔偿优先于行政罚款和刑事罚金就无法落实;另一方面,在侵权行为人因无法财产或财产暂时无法到位,投资者的民事赔偿金也无法落实。因此,如何使广大中小投资者的损害赔偿金真正落实到位,是目前急需解决的问题。我们认为一方面要落实民事赔偿优先的法律规定,另一方面应当进一步发挥投资者保护基金的作用,让投保基金取之于市场用之于市场,在投资者民事赔偿金一时难以实现时,由投保基金先行垫付,并取得受害投资者的代为求偿权。要在《条例》中对投资者保护基金的建立、来源、管理、分配、使用、监督等作出较为细致的安排。

除上述几个问题之外,徐明还建议,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不断发展壮大,资本市场投资者参与人数的越来越多,资本市场的情况越来越复杂,投资者保护的任务也越来越艰巨。监管部门在加大监管执法的力度同时,也在不断探索和创新投资者保护的新方法和新机制,积极走出一条符合我国国情,具有中国特色的投资者保护的新道路。在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利方面,设立投资者保护公益机构持股行权,做积极股东、合格股东、示范股东,唤醒广大中小投资者的权利意识,使他们能够全面知权、积极行权、依法维权;在投资者权益救济方面,在不断完善证券期货民事赔偿诉讼制度的基础上,创新推出了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行政和解、诉调对接、先行赔付、公益机构证券支持诉讼等新的投资者赔偿救济方式。这些新的探索和实践,体现了投资者保护的中国特色,许多已被实践检验了的,行之有效,应该通过较高层级的行政法规加以固化和细化。

来源:界面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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