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一事业编考生称因通知不明确错过体检未被录用 教育局:考生自动放弃

“笔试成绩第二,面试成绩第五,综合成绩第三”,原本能够顺利通过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考试的张超,最终却因为错过体检而未被录用。而在当地法院判决撤销教育局作出的“未参加体检应视为自动放弃”的决定后,教育局仍坚持认为,“张超未按规定参加体检,视为自动放弃参加本次教师招聘”。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笔试成绩第二,面试成绩第五,综合成绩第三”,原本能够顺利通过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考试的张超,最终却因为错过体检而未被录用。而在当地法院判决撤销教育局作出的“未参加体检应视为自动放弃”的决定后,该教育局仍坚持认为,“张超未按规定参加体检,视为自动放弃参加本次教师招聘”。

2018年9月20日,山东省邹城市的考生张超向界面新闻记者反映,今年6月16日,她顺利通过了邹城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教育类)的面试环节,并以小学语文K岗笔试成绩第二、面试成绩第五、综合成绩第三的身份进入体检阶段。然而直到7月13日下午,她突然被邹城市教育局告知,自己已经被取消体检资格,而此前她一直没有收到安排体检的通知。

张超表示,7月16日,她就此事向邹城市教育局递交申诉书。根据邹城市教育局7月19日出具的申诉答复书称,7月4日,邹城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领导小组在“邹城教育网”公示了《2018年邹城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教育类)进入考察体检范围人员资格审核的通知》,通知规定:凡能够按时参加体检资格审核的人员均需发送按时参加资格审核和体检确认短信到指定手机,放弃资格审核和体检的人员发送放弃声明图片到指定微信。

上述申诉答复书还强调,在7月6日下午,工作人员对既没发短信,又没发放弃声明图片的考生逐个打电话提醒。通话记录显示7月6日下午15点04分03秒,工作人员曾拨通张超的手机,告知其以上事宜,共通话31秒。15:06:54秒,张超又打电话回来,显示通话40秒。工作人员打电话提醒的未回复的考生,除张超外均按要求进行了短信(微信)回复,张超没有按要求进行短信(微信)回复,没有按时参加体检前资格审核和体检,责任在张超本人。

邹城市教育局方面认为,根据山东省委组织部、山东省人社厅关于《山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规程》,“应聘人员未按规定时间、地点参加体检的,视为自动放弃”。张超未按规定时间、地点参加体检,应视为自动放弃。

对于邹城市教育局出具的申诉答复书,张超表示,“从报名、笔试通知、笔试成绩、面试通知到面试成绩,这些信息都是在邹城市外宣网上公布的,我也一直在关注邹城外宣网的通知。但唯独参加体检的通知被发布在了邹城教育网上。”张超认为,邹城市教育局没有尽到送达通知的义务,这才导致其错过体检环节,最终未被录用。

谈及工作人员曾经打电话提醒其参加体检时,张超对界面新闻记者回忆道,“当时对方问我怎么没发资格审查信息,我回答‘发了呀’,对方问我什么时候发的,我回答‘出面试公告那天就发了’,对方说‘发了就行’,然后便挂了电话。”

张超表示,她接完电话之后感觉有疑问,于是立刻回拨过去,询问对方是否是“参加面试资格审查”的信息。教育局工作人员给出了肯定的答复,称“就是这个,你发了就行”。张超认为,正是由于教育局工作人员对回复电话提醒不明,对她产生了误导作用,这也是导致她未能参加体检的主要原因。

由于不服邹城市教育局视其自动放弃应聘的决定,2018年7月23日,张超向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该院当日立案受理,并向邹城市教育局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及举证通知书,并于7月3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根据邹城市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8鲁0883行初76号),经审理查明,原告张超报名参加了2018年邹城市事业单位教育类公开招聘。2018年6月16日,教育类面试考试结東后,被告邹城市教育局出示了《进入体检考察范围人员资格审核预告》,载明“面试工作结束后,市教育局将及时对进入体检考察范围入员进行公示,公示期结東后,将对进入体检考察范围人员再次资格审核。这段时间,请入围考生注意以下事项,1.每天登录邹城教育网,查看资格审核时间、地点等相关通知。2.及时查找自已的档案去向,凡档案未在邹城市教育局的考生、6月25日后,到邹城市教育局人事科领取调档函,将档案及时调至我处。3.保持电话畅通,对因通信不畅而造成的损失及间题,由考生自负。”

判决书显示,张超当场在该《预告》页面下端“我已阅读并理解以上内容。签字确认”处空白方格中签署了“张超”二字。

6月22日,邹城市教育局在邹城外宣网发布《2018年邹城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拟进入考察范国人员公告》,原告张超以小学语文K岗笔试成绩第二名、面试成绩第五名、综合成绩第三名的身份进入体检考察范围。7月4日,被告在邹城教育网发布《2018年邹城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教育类)进入考察体检范围人员资格审核的通知》:定于7月12日在邹城市第二中学浩然楼六楼阶梯教室,采取会议形式,对进入考察体检范围人员进行资格审核,对审核合格人员发放体检通知书。

判决书显示,7月6日,邹城市教育局工作人员与原告进行了电话联络,但对通话内容双方各执己见,原告认为是仅核实了是否发送参加面试资格审查确认信息,未涉及体检事项,被告认为是对原告参加体检资格审核的语音提醒,但双方均末提交通话内容录音或其他证明。7月13日,张超电话咨询被告是否体检并说明未参加体检原因。7月16日,原告向被告递交《申诉书》,7月19日被告作出《答复》,认定原告张超未按规定时间、地点参加体检,视为自动放弃2018年邹城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教育类)应聘资格,并对张超申诉事项予以答复,但未告知救济权利。

邹城市人民法院认为,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第三条第5项“程序正当”中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公开,注意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要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依法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数济权。”

本案中,被告邹城市教育局以《答复》形式认定张超“未按照规定时间、地点参加体检,应视为自动放弃”,取消了张超进入下一应聘程序的资格,意味着张超已无法通过此次招聘实现就业。因此,《答复》中的认定、决定对原告的重要性不言而喻,邹城市教育局作出《答复》过程中,在调查、认定事实的同时,应当注重保护张超作为行政管理相对人所享有的程序性权利。而被告所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该局对张超的知情权、救济权等程序性权利给予了充分保护,依法应予撤销。鉴于此次招聘录用人员尚未最终确定,而撒销被诉决定可能对其他应聘人员合法权益产生影响,故应责令邹城市教育局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三项之规定,邹城市人民法院判决撤销被告邹城市教育局以《答复》形式作出的“张超未按规定时间、地点参加体检,应视为自动放弃”的决定,责令邹城市教育局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然而,尽管邹城市人民法院于8月20日向邹城市教育局送达了上述关于撤销《答复》的行政判决书,但直到9月11日,邹城市教育局向张超出具的《邹城市教育局行政处决定书》仍然坚持认为,“2018年7月12日、13日,张超未按规定时间、地点参加资格审核和体检的行为,视为张超自动放弃参加本次教师招聘”。

9月20日,邹城市教育局人事科相关负责人对界面新闻记者证实了上述答复。“法院的判决并不是要求撤销原来决定的结果,而是撤销原来通知的方式,这次我们是以正式书面的形式告知她,而当时是在办公室里告知的,没下正式的文件。这次则是教育局出了一个正式的结果,并不是说撤销原来的决定。”

张超的配偶孙先生对此认为,邹城市教育局的两次答复均是书面答复,且两份答复文件均盖有邹城市教育局的公章。“这相当于钻了法院判决的漏洞,原本是要求撤销原来的行政决定,重新做出新的决定,但教育局只是变了一下答复形式,以红头文件的形式发给我们,但内容却没有变化。”

界面新闻记者通过查阅邹城外宣网发现,在邹城市2018年事业单位(教育类首批)公开招聘拟聘用人员公示名单中,计划招聘5人的小学语文K岗目前只有4人,而在“放弃、递补人员名单”中,亦没有“张超”或“小学语文K岗”的相关信息。

孙先生表示,备考这么多年了,这一次能考上非常不易,而邹城市教育局没有按法定的形式送达通知,导致他的妻子最终未被录用。谈及下一步的打算,孙先生表示,将会继续寻求司法途径解决这一问题。

来源:界面新闻

广告等商务合作,请点击这里

未经正式授权严禁转载本文,侵权必究。

打开界面新闻APP,查看原文
界面新闻
打开界面新闻,查看更多专业报道

热门评论

打开APP,查看全部评论,抢神评席位

热门推荐

    下载界面APP 订阅更多品牌栏目
      界面新闻
      界面新闻
      只服务于独立思考的人群
      打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