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草案新增离婚损害赔偿兜底条款 专家:进一步保护无过错方合法权益

法律专家表示,由于面临举证困难,婚姻无过错方获得离婚损害赔偿的四种情形非常少见,现行婚姻法第46条几乎形同虚设。民法典草案关于离婚损害赔偿兜底条款的设置,有利于扩大离婚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对无过错方提供更为广泛的救济。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2018年8月27日下午,民法典各分编草案提请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此次提交初审的民法典各分编草案共有6编,各分编顺序是: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侵权责任编,共1034条。

值得一提的是,婚姻家庭制度作为规范夫妻关系和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关系到家家户户的利益。随着婚姻观念、家庭关系的变化,近年来婚姻家庭领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涉及婚姻家庭制度内容的修改也成为外界关注的焦点。

界面新闻记者注意到,分编草案内容中涉及婚姻家庭编的修改不乏亮点。该编草案以现行婚姻法、收养法为基础,结合社会发展需要,修改了部分规定,并增加了一些新规定。与现行婚姻法、收养法相比,婚姻家庭编部分主要有以下五方面修改:

1.修改患有疾病禁止结婚的相关内容,草案规定,一方患有严重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对方,不如实告知的,对方可以请求撤销该婚姻;

2.增加一项婚姻无效的情形,规定以伪造、编造、冒用证件等方式骗取结婚登记的婚姻无效;

3.草案新规定了一个月的离婚冷静期,在此期间,任何一方可以向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申请;

4.草案增加了离婚损害赔偿的兜底条款;

5.不再保留计划生育的有关内容。

“在现行婚姻法中,患有疾病禁止结婚的内容也有相应规定,但只是强调‘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婚姻无效’,没有明确到底患有哪些疾病是不应当结婚的,相当于一个空设的条款,这在实践当中是很难执行的。”8月27日,山东律师志愿团副团长、山东省律师协会婚姻家庭委员会委员李卉在接受界面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婚前患病的证据往往很难取得,尤其是精神疾病等比较隐性,可能婚前就有,婚后一两年才发病,这对另一方来说很难举证证明对方婚前就已患病,至少需要医院出具的诊断报告。

李卉表示,民法典草案明确“不如实告知的,对方可以请求撤销该婚姻”,相对现行婚姻法相关规定来说,明确当事人可以主张撤销婚姻,这一落脚点是值得肯定的。但对于哪些疾病属于严重疾病,还需做一个列举式的说明。此外,疾病的严重程度应如何界定,什么程度算是严重疾病,比如精神残疾几级以上算是严重程度,都需要进一步明确。“只有法律细则越明确,在以后的司法实践当中才越具备参考价值。”

针对“增加一项婚姻无效的情形,规定以伪造、编造、冒用证件等方式骗取结婚登记的婚姻无效”的草案,李卉表示,“买婚、骗婚的现象比比皆是,尤其是在农村地区,一些人用假证件或冒用别人的身份结婚,第二天就找不到人了,后来才发现身份证是冒用的或者是假的。那么问题来了,由于找不到对方,被骗婚的人想离婚很难,而被冒用身份的人则平白无故多出了一桩婚姻,等其想结婚的时候才发现自己重婚了。类似这样的案例在司法实践中都是出现过的,之前曾有新闻报道,两个要离婚的人互相都不认识,因为两人的身份都是曾经被别人冒用而结的婚。”

据李卉介绍,按照现行法律规定,被骗婚的一方若想离婚,必须要找到真实的配偶一方,如果找不到就要公告送达,流程非常麻烦,还要通过法院走离婚诉讼的流程,有时要长达1-2年。而根据民法典草案,当事人只要能证明对方身份是冒用的或者伪造的,便可以申请婚姻无效,作为一种行政手续,这是一种比较高效的解除婚姻的流程,大大节约了时间成本。“也就是说,民法典草案将‘骗取结婚登记的婚姻是无效的’视为前提,而现行的法律则是在认定婚姻有效的前提下解除婚姻关系,需要走离婚流程。”

对于民法典草案新增了一个月的离婚冷静期,有着十几年接手离婚案经验的李卉深有感触,“离婚冷静期的设置是非常有必要的。相比法院起诉离婚,民政局协议离婚登记的手续太过简化,可以说两个人分分钟就能把婚离掉,很多情绪冲动的人说离就离了,并非是两人的真实想法或者理智决定,缺少一个冷静期的过滤环节。”

据了解,在国家大力倡导“大调解”模式的背景下,很多地方民政部门的离婚窗口都设有离婚前调解,先要经专门的家庭咨询师和心理咨询师调解,调解无效后再离婚,这相当于为离婚双方提供了一定的过滤时间,但一般只有半个小时到一个小时。“如果加上一个月的强制冷静期,我觉得很有必要,毕竟真想离婚的人不会在乎等这一个月的。”李卉认为。

山东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刘加良则认为,民法典草案针对离婚冷静期的设置并没有区分情形,在时间上一律规定为一个月,而一个月的时间是否合适还有待论证。“冷静期的设置要区分情形,即婚姻死亡和婚姻危机,如果是婚姻死亡的情形就没有必要设置冷静期。并且从世界范围内来看,真正设置离婚冷静期的国家和地区并不多,从比较法上来看也很难有肯定的支持,对实践效果还要打一个问号。”

界面新闻记者注意到,在此次提请审议的民法典草案婚姻家庭编中,一大亮点是增加了离婚损害赔偿的兜底条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重婚的;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有其他重大过错的

“现行婚姻法第46条对前四种涉及离婚损害赔偿的情形都有规定,而民法典草案最大的变化在于加上了‘有其他重大过错’这一兜底条款,这有利于扩大离婚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对无过错方提供更为广泛的救济。”刘加良对界面新闻记者分析道,“一直以来都存在这样一个问题,婚姻中的无过错方要完成举证责任,难度是比较大的。自2000年修改婚姻法至今,实践中获得离婚损害赔偿的案例是非常少的。”

李卉也直言,根据实践来看,现行婚姻法第46条几乎形同虚设,无过错方获得损害赔偿金的四种情况很少见。“即便是实际情况中普遍存在,但是例如与他人同居这一情形,证据极难取得。法院要求是长期稳定的同居才能构成法律意义上的过错,而所谓长期稳定的同居则是指长达三个月以上的,相对稳定的同居,这对于受害一方来说是极难取得的证据。实践中,即便是捉奸在床,严格来讲也很难将过错方扣上与他人同居的帽子,这导致无过错一方很难得到赔偿。甚至有过错一方在外面生了孩子,法官也认为这不能证明长期稳定同居,因为一夜情也能生孩子。”

“所以民法典草案对这一条加上兜底条款是非常值得肯定的,这可以给法官更多的自由裁量权,法官可以通过个人的阅历和生活常识,来判定过错方行为是否是重大过错,这对法官判案明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李卉认为。

李卉还指出,在实践过程中,离婚损害赔偿金的额度普遍偏低。一般重婚赔偿只有2-3万,最高不到5万,而涉嫌家暴的只有不到1万元赔偿,违法成本明显过低。她认为,兜底条款的设置是一大进步,如果能将离婚损害赔偿金的数额提高,更能达到补偿受害人,惩罚过错方的目的。

界面新闻记者还注意到,相比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民法典草案将内容改为“与他人同居的”。刘加良对此分析道,配偶是一种身份权,身份权具有绝对性,不仅夫妻双方要尊重,社会上的一般主体,也就是第三者同样也要尊重。现在把‘有配偶者’四个字去掉,立法者可能在传达一个意思,不仅要惩戒夫妻双方中的过错方,还要考虑惩戒与有过错方同居的第三方。从条文中来看,我认为这种可能性是比较大的。”

此外,民法典草案还明确“不再保留计划生育的有关内容”。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沈春耀在作草案说明时表示,现行婚姻法、收养法中都有关于计划生育的条款,为适应我国人口形势新变化,草案不再规定有关计划生育的内容。

“在当下全面放开二胎,且全面放开计划生育政策呼声越来越高的背景下,现行法律在原则上是滞后的,不能等真正全面放开之后再去做修改,而草案去掉计划生育的相关内容也是为了适应这一趋势,具有一定前瞻性。”李卉认为,从独生子女到全面二孩再到慢慢放开,计划生育政策是阶段性的,每个阶段都有不同的规定,相关条款必须与国家计划生育的大政方针相配合。现行的计生法等涉及计划生育的条款具有限制、惩罚、管理的倾向,而随着二胎全面放开,这些约束便已没有存在的必要了。

来源:界面新闻

广告等商务合作,请点击这里

未经正式授权严禁转载本文,侵权必究。

打开界面新闻APP,查看原文
界面新闻
打开界面新闻,查看更多专业报道

热门评论

打开APP,查看全部评论,抢神评席位

热门推荐

    下载界面APP 订阅更多品牌栏目
      界面新闻
      界面新闻
      只服务于独立思考的人群
      打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