鸿茅药酒状告一律师公号文章侵犯其名誉权 法院驳回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认为,被告发布的涉案文章不具有贬损原告企业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的违法性。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今年3月,因一则分析鸿茅药酒违法广告的公号文章,律师程远被内蒙古鸿茅国药起诉。原告认为程远侵犯其名誉权,要求其删帖并赔礼道歉,赔偿损失1元。6月13日,上海闵行区法院做出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3月5日,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的执业律师程远曾在公号“法律101”发布文章《广告史劣迹斑斑的鸿茅药酒获“CCTV国家品牌计划”,打了谁的脸?》称,上海工商在上海市政府的官方公众号“上海发布”上公布了2017年度12件虚假广告的典型案件,广受社会各界关注。随后,文章以一则鸿茅药酒的广告为例,分析其违法行为。

文章称,鸿茅药酒的违法广告行为有:虚假广告,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违法使用代言人,未经审查发布广告,含有获奖等综合性评价内容,等等,并且层出不穷。

该文章刊发后,内蒙古鸿茅国药股份有限公司(“鸿茅国药”)认为该文章侵犯了其名誉权,向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删帖、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1元。

6月22日,程远对界面新闻表示,他刚刚收到了上海闵行区法院对本案作出的民事判决书。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内蒙古鸿茅国药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文书提到,本案争议焦点为被告发表的涉案文章是否构成侵犯原告名誉权。纵观涉案文章整体,被告更多是以“鸿茅药酒广告”为例,探讨相关部门在广告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系被告个人对加强食药品广告审查监督的意见和建议,是对食药品安全之公共利益的关注,应属受保护的言论自由之范畴。

针对原告提出的主张,法院认为,涉案文章并未标明“鸿茅药酒”是文章提到的12起典型虚假广告之一,不至于引起歧义和误导。其次,文章中的“广告史劣迹斑斑”的评论性表述系互联网及媒体已披露的内容,措辞虽然尖锐,不构成侮辱、诽谤。综上,被告发布的涉案文章不具有贬损原告企业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的违法性。

来源:界面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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