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保监会发布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 大幅提高中小银行流动性管理要求

资产规模小于2000亿的超过2000家银行业金融机构均需要满足新增指标要求。

图片来源:海洛创意

5月25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正式发布《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下称《办法》),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办法》是在2014年版《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试行)》基础上修订而成,修订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新引入净稳定资金比例、优质流动性资产充足率和流动性匹配率三个量化指标。二是进一步完善流动性风险监测体系。对部分监测指标的计算方法进行了合理优化,强调其在风险管理和监管方面的运用。三是细化了流动性风险管理相关要求,如日间流动性风险管理、融资管理等。

三项量化指标的监管要求均为不低于100%。其中,净稳定资金比例,等于可用的稳定资金除以所需的稳定资金。该指标值越高,说明银行稳定资金来源越充足,应对中长期资产负债结构性问题的能力越强。优质流动性资产充足率,等于优质流动性资产除以短期现金净流出,该指标值越高,说明银行优质流动性资产储备越充足,抵御流动性风险的能力越强。流动性匹配率,等于加权资金来源除以加权资金运用,该指标值越低,说明银行以短期资金支持长期资产的问题越大,期限匹配程度越差。

根据三项指标敏感度和计算难易度的不同,净稳定资金比例适用于资产规模在2000亿元(含)以上的商业银行,优质流动性资产充足率适用于资产规模小于2000亿元的商业银行,流动性匹配率适用于全部商业银行。

兴业银行首席经济学家鲁政委在此前发布的报告中指出,对于较小型银行而言,此前仅需要满足流动性比例的监管要求,本次引入优质流动性资产充足率和流动性匹配率两个全新的指标,大幅提高了对较小型银行的流动性监管要求。据其测算,截至2016年末,仅有72家银行总资产超过2000亿元(包括五大行、股份制银行、邮政储蓄银行、41家城商行和17家农商行),这些银行已经在此前使用LCR指标;其余的超过2000家银行业金融机构均需要满足新增指标要求。

其中,就流动性匹配率而言,兴业研究分析师郭益忻认为,作为考察银行资产负债表的错配程度的新设指标,其参数设置清晰地表明了监管合意的资产负债摆布偏好,即资产端偏好贷款,负债端偏好存款。可以看到监管眼中认可的商业银行需要回归“纯粹的本源”:即资产端:放贷款、买债,负债端吸收存款,有富余资金做一些存出拆出融通,没有富余资金从市场上吸收弥补缺口。预期,未来同业业务存在进一步压缩的压力,银行总资产增速或将进一步下行,银行资负结构或将进一步重构。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原试行办法只包括流动性比例和流动性覆盖率两项监管指标。其中,流动性覆盖率仅适用于资产规模在2000亿元(含)以上的银行,资产规模小于2000亿元的中小银行缺乏有效的监管指标。此外,作为巴塞尔Ⅲ监管标准的重要组成部分,巴塞尔委员会于2014年推出了新版的净稳定资金比例(NSFR)国际标准。因此,有必要结合我国商业银行业务特点,借鉴国际监管改革成果,对流动性风险监管制度进行修订。

同时,为避免对银行经营及金融市场产生较大影响,银保监会根据新监管指标的不同特点,设置了相应的过渡期。其中,优质流动性资产充足率采用分阶段达标安排,商业银行应分别于2018年底和2019年6月底前达到80%和100%。流动性匹配率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在2020年前暂为监测指标。至于净稳定资金比例,则与《办法》同步执行。

“考虑到该指标(净稳定资金比例)已具有较长的监测历史,银行较为熟悉,且人民银行已将其纳入宏观审慎评估体系,因而不对其设置过渡期。”该负责人表示。

他还指出,考虑到银行资产规模总体持续增长、但个别时期有所波动的情况,对于资产规模首次达到2000亿元人民币的商业银行,在首次达到的当月仍可适用原监管指标。自次月起,无论资产规模是否继续保持在2000亿元以上,均应适用针对2000亿元以上银行的监管指标。对于部分资产规模小于2000亿元,但已具备一定的精细化管理能力,且有意愿采用相对复杂的定量指标的中小银行,若其满足相关条件,也可适用流动性覆盖率和净稳定资金比例监管要求。

来源:界面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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