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看 | 杭州保姆纵火案二审开庭结束将择期宣判 莫焕晶认罪悔罪请求轻判

上诉人莫焕晶表示认罪、悔罪,恳请被害人家属接受其道歉,再次强调本案所造成的严重后果非其所愿,请求给予从轻判决,如果二审维持原判,其也愿意接受。

5月17日,庭审现场。图片来源: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8年5月17日,被告人莫焕晶放火、盗窃(上诉)一案在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第二法庭开庭审理,上诉人莫焕晶认为一审未考虑物业和公安消防部门的责任,且自己具有坦白情节,量刑畸重,请求改判。但在法庭最后陈述中她也表示,如果二审维持原判,其也愿意接受。法官宣布本案将择期宣判。

今日庭审中,上诉人莫焕晶及其委托的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害人亲属林生斌到场旁听。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定,被告人莫焕晶因长期沉迷赌博而身负高额债务。2016年9月,莫焕晶经中介应聘到朱小贞、林生斌夫妇位于杭州市上城区蓝色钱江公寓2幢1单元1802室的家中从事住家保姆工作。为继续筹集赌资,莫焕晶决意采取放火再灭火的方式骗取朱小贞的感激以便再向朱小贞借钱。

2017年6月22日凌晨4时55分许,莫焕晶用打火机点燃书本引燃客厅沙发、窗帘等易燃物品引发火灾,造成朱小贞及其三名未成年子女被困火场吸入一氧化碳中毒死亡,并造成重大财产损失。此外,莫焕晶在从事住家保姆期间,还多次盗窃雇主财物,数额巨大。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放火罪,判处被告人莫焕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二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莫焕晶不服,随后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华一律师事务所仝宗锦和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吴鹏彬接受莫焕晶家属的委托,担任其辩护人。

二审庭审开始后,莫焕晶在陈述其上诉理由过程中表示认罪,但提出本案后果的发生不是其所想看到的。

审判长概括莫焕晶上诉状主要内容有:一审认定莫焕晶用打火机点燃书本引燃客厅沙发、窗帘等易燃物品及火灾发生后即逃至室外与事实不符;一审量刑时未考虑物业和公安消防部门的责任;莫焕晶案发后在现场等候,第一次讯问即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一审量刑畸重,请求改判。

庭审中,针对辩护人发问,莫焕晶承认放火事实,辩称与被害人一家相处甚好,其点火是因为当日凌晨赌博输钱,想点小火再扑火试图再次借钱,事先准备水桶,有试图用水扑火但因紧张而摔跤未能成功、用榔头敲击女孩房窗户玻璃、电话报警、向保安求救、电话通知林生斌等行为。

针对检察员讯问,莫焕晶承认放火罪行及一审认定的盗窃事实、2012年开始赌博、因为赌博输钱产生盗窃念头、不清楚债务情况,并辩称首次接受讯问时未供认放火事实是想回到现场和被害人沟通,因摔倒导致未能用水桶灭火。

在证人出庭作证阶段,消防员方面的证人吴某、黄某某作证称,其等近江中队首批六名消防战士于2017年6月22日5时17分许携带装备进入起火建筑,后在保安带领下乘坐电梯到17楼,得知室内有人,即利用室内消火栓接上水带组织内攻,先后搜索保姆房至厨房,内攻推进至厨房时,黄某某发现水压开始下降,无法满足灭火需要,吴某表示,曾3次向物业要求给消防泵加压,但水枪的水压一直没上来。

另一位证人宋某某作证称,由于水压不够,他们利用沿楼梯铺设水带灭火,以及在北面房间发现被困人员后命令消防人员对被困人员进行过心肺复苏,并即送上救护车。证人赵某作证称,他到达蓝色钱江小区铺设水带,后又持水枪到18楼火灾现场转移被困人员,进入房间时看到已无生命反应的一大三小共四名被困人员。

物业方面的证人汪某某作证称,2017年6月22日5时10分许,他得知蓝色钱江公寓2幢18楼着火后,马上驾车赶往现场并电话通知工程部值班的魏某,他表示,物业平时对消防泵每月检查一次,案发前最后一次检查为5月份,案发时消防车道上种有草坪,曾陪消防人员到泵房查看,对案发当时消防泵处于手动开启状态进行了解释。

证人魏某确认其根据物业汪经理指示前去查看消防泵是否正常运行,并于十余分钟赶到泵房后将水泵的启动状态由手动开启改为自动开启。

辩护人对于原判认定莫焕晶放火犯罪事实的核心证据没有异议,但认为莫焕晶存在自首情节,并当庭展示源于侦查卷宗的莫焕晶一直在现场等候的证据材料,和在司法机关掌握其主要犯罪事实之前主动供述的证据材料。

针对莫焕晶在案发前多次搜索与放火相关的信息,辩护人认为相关搜索记录只能证明莫焕晶手机中出现过该部分内容,但无法区分系其本人主动搜索还是互联网自动推送;原审判决缺少认定莫焕晶曾按火警按钮及试图将房卡递给消防员的情节。

检察员认为,对于搜索引擎自动推送的关键词,必须由莫焕晶主动点击后才能进入相关页面,其手机中的搜索记录系本人主动操作;根据现有证据,莫焕晶的放火罪不构成自首。

随后进入法庭辩论环节,辩护人对盗窃罪的定罪量刑不持异议,主要围绕放火罪发表辩护意见。另外,辩护人认为,本案造成如此严重后果,必须客观考虑物业消防设施缺陷的因素,消防水枪压力不足延误了灭火时间,这一不常规的缺陷扩大了火灾后果。且莫焕晶作案后留在小区现场,并主动供述了放火事实,依法构成自首等情节。

检察员认为,一审判决认定莫焕晶放火、盗窃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建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检辩双方还就莫焕晶的放火罪是否成立自首、物业消防问题是否系本案严重后果的介入因素、是否足以减轻莫焕晶的刑事责任、对莫焕晶适用死刑是否适当进行了第二轮法庭辩论,进一步阐述意见。

法庭辩论结束后,莫焕晶向法庭作最后陈述,上诉人莫焕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恳请被害人家属接受其道歉,再次强调本案所造成的严重后果非其所愿,请求给予从轻判决,如果二审维持原判,其也愿意接受。

鉴于本案案情重大,审判长宣布,本案将另定日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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